索引号 12320900468398472A/2020-0916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0-09-16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切实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了《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盖章]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



                                                                       2020
年4月1日    

附件1: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气象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中事前、事中、事后的具体工作信息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气象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

三、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

五、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内设执法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执法依据。结合本单位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3、执法权限。主动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4、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5、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两库一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企业监管名录库、执法人员清单。

6、执法结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7、救济方式。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8、监督举报方式。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地址:大丰区幸福东大街4

邮编:224100

电话:0515-83929526

9、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六、行政许可决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公示:  

1、以单位名义发布公告;   

2、通过政府网站公布;  

3、在单位政务工作公示栏和电子显示屏公布;  

4、在“大丰气象”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5、其他方式。

七、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公示:

1、以单位名义发布公告;      

2、在单位政务工作公示栏;     

3、其他方式。

八、公示工作责任科室:防灾减灾科和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杨国峰、耿健。由防灾减灾科杨国峰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和审核,由办公室耿健负责公示内容的发布和更新。公示期限要严格符合《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

九、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十、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十二、本制度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在相关载体上公示的执法信息,依照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本公示办法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进行责任追究,对照《大丰区气象局工作人员责任制度》进行处理。

附件2: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气象主管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气象行政执法,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气象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气象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不同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气象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执法机构或人员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工作。信息中心等网络运营维护部门负责单位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第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气象行政执法涉嫌违法信息报告单》或《气象行政执法案件受理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制作《气象行政执法任务下达书》指定办案人员。

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案件或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气象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书》,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需要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气象行政执法案件协助调查通知书》,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单位发送。

第十二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气象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气象行政执法案件协助调查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核审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

第二十条  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代为送达。办案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一并送交被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并做好记录。被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后,被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将《送达回证》退回办案机构。

(三)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四)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气象主管机构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气象主管机构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五节  申请强制执行记录规则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制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三十四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六节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三十五条  行政检查工作记录规则参照行政处罚工作记录规则执行。 

第三章  行政许可记录规则

 第三十六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三十七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查,现场核查应当详细记录核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检测报告,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三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气象行政许可证件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四十一条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办案机构每年730日前向机关档案室移交上半年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档案,次年131日前移交下半年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档案。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档案。每月两次将行政许可档案移交机关档案室保管。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3: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防灾减灾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防灾减灾科提交。

第四条 防灾减灾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审核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以上的案件。

条 防灾减灾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执法决定书等材料是否齐备,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审核应提交的材料:行政处罚案卷、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审核方式:由防灾减灾科审核人员召开会议,经初核和复核两个步骤,对提供的案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核。

(三)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核结果: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办案机构对防灾减灾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防灾减灾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当向政府法制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然后与办案机构协调一致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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