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有力保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各环节安全风险可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布局规划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04号)、《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盐应急办〔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切实构建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全面提升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二、规划原则
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总原则,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并统筹考虑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现状及禁限放工作等要求,逐步淘汰不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断推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优化向好,有力压降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全区安全形势稳定。
三、布点数量
1、结合我区城乡特点和近三年零售经营单位数量,确定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控制在344家以内,并实行总量控制、局部调控、只减不增、逐步淘汰。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不得布点于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五一路以西、经济开发区祥丰路、金海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南翔路以北),不得布点于总人口小于等于2500人或者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00亩或者已有零售店大于1户的村(居),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外的烟花爆竹零售空白村(居)不受限制。
2、按照“严格审查经营条件、安全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的要求,结合布点现状确定各镇(街道、区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数量(详见附件)。
四、布点条件
(一)符合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城区五一路以西、经济开发区祥丰路、金海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南翔路以北区域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店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加强宣传。各镇(街道、区园)安监机构要充分认清本次布点规划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精神进行宣贯,取得经营户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条件,从严把关。各镇(街道、区园)安监机构要高度负责、公平公正,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条件从严把关,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和安全条件的,坚决取缔,确保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局合理、安全经营、规范设置。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区园)安监机构要强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深入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领域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