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区住房保障力度,结合我区实际,现调整城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二、具体标准
1、调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标准由原来的30741元/年(2561.8元/月),调整至32190.6元/年(2682.6元/月)。
2、调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标准由原来的40988元/年(3415.7元/月),调整至42920.8元/年(3576.7元/月)。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