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355069939C/2025-15304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5-07-16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盐城市大丰区卫健委关于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行政检查事项的公示

      根据盐城市卫健委和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工作部署要求,现将我委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行政检查事项公示如下: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                      

检查类型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检查依据备注
日常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1次/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
重大活动保障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重大活动部署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
学校、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学校卫生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
中高考考点卫生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托育机构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
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相关单位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等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监督检查1次/年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1次/年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职业健康相关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
依法执业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
精神卫生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1次/年《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等
临床用血监督检查1次/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控烟监督检查1次/年《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等
跨部门联合检查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自建
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行业联合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省抽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合检查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省抽、配合
洗浴服务场所洗浴服务场所联合检查1次/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市抽
游泳场所高危险性游泳项目联合检查1次/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市抽、配合
影剧院影院安全生产联合检查1次/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市抽、配合
      备注:本计划不包含根据投诉举报、许可申请、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及上级专项工作部署、要求实施的行政检查。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检查)

序号执法类型事项名称执法依据
1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执业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3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行政检查【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4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规章】《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5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法律】《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6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行政检查【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7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8行政检查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法律】《中医药法》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9行政检查对护士执业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0行政检查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法律】《医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11行政检查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行政检查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3行政检查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法律】《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4行政检查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15行政检查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行政检查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7行政检查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
18行政检查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规章】《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涉及人的中医药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并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相关工作。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机构是否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充足经费,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备、场所及采取的有关措施是否可以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三)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四)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五)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六)审查的研究是否如实、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更新信息;
    (七)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八)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九)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工作会商与信息沟通。
19行政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行政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1行政检查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行政检查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23行政检查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4行政检查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法律】《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25行政检查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6行政检查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规章】《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27行政检查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法律】《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其他事项。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28行政检查对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行政检查【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9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30行政检查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法律】《禁毒法》第三十六条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31行政检查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法律】《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应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32行政检查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信息公示等方式,加强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33行政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4行政检查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35行政检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另行规定。
36行政检查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的行政检查【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7行政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检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对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38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的行政检查【地方性法规】《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工作,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配置规划和年度配置计划,分批分阶段组织实施,并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在公共场所的分布信息。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相关工作。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范,建立信息系统,将公共场所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纳入系统管理,并做好线上管理、线下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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