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7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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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编制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加工铸件300吨及90台抛丸机技改项目 | 大丰区西团镇稻麦原种场西侧 | 盐城市大丰腾龙铸造机械厂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年产铸件300吨、抛丸机90台 |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至5月26日在大丰政府网站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盐城市平华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黄忠平) | (一)你公司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混入清下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表》确认的废水处理方案对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作农肥,远期接管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生产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铸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限值,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喷漆、晾干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监控点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3排放限值;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排放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