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区住房保障力度,结合我区实际,现调整城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如下:
一、调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原来的29393.4元/年(2449.5元/月)调整至30741元/年(2561.8元/月)。
二、调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原来的39191.2元/年(3265.9元/月)调整至40988元/年(3415.7元/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