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355069939C/2025-15826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5-02-25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改造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风险,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22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监督体系的实践运用,强化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以下简称设施改造)全链条监督,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设施改造项目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的设施改造项目,包括单位业务用房、配套辅助用房的新建、改扩建和修缮,与土建相关的采暖、空调、电梯、消防、安防、人防等设施及主要设备、管网的更新改造,也纳入项目范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项目管理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设施改造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拟定、项目审批和核准、督促和指导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项目管理。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设施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完成项目资金筹措,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项目立项、采购决策,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制度。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基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充分掌握并统筹考虑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按照实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需求,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项目单位。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改造项目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制度。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总体规划、申报材料、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负总责。严格按照审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范实施程序。

第十条 项目采购要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严禁应招标不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及虚假招标等问题;项目建设过程中严禁违规转包、分包,以及随意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内容等问题。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实施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设施改造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质量要求、违约责任明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遵循严格、公正的原则,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的部分需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设施改造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合格的项目被验收通过的,要收回项目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给项目单位安排省扶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改造项目资金,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预算标准执行,严禁转移、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专款专用、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并按项目单独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或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资金结算,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入账手续,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单位应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机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项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监管,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所属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审计,评估项目执行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注重加强监督结果运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遵照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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