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
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城镇燃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相关要求,完善我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盐发改价格发〔2025〕16号)文件要求,经请示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船舶、汽车等方式产生的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市场化气源对本地区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显著,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采用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核定的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可与当期预测采购价格或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结合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及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作出合理预测。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的购气发票与合同,根据企业实际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四)联动公式。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偏差金额/本期供气量。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确定,最高不超过4%。供销差率已经算入成本的,联动时不再重复计算供销差率对价格的影响。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秉持平稳从紧原则,设定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调整,增加居民用气负担。
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0.50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应暂停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在后期联动中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联动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天然气价格下调、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单次上调不超过1元/立方米。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燃气企业按月结算,并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购气合同、发票及结算情况表,提高联动时效。
一般程序: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单次上调超过上述范围,需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全部采购价格信息。燃气企业需在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气源采购批次、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燃气用户如需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可向燃气企业申请查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建立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的核查机制。
三、积极探索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管输气源的标杆采购价格可参考周边地区采购价格,也可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确定。补充采购LNG等气源的标杆采购价格,可试行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中海油滨海LNG接收站LNG销售平均挂牌价格挂钩的制度,并考虑省内合理运输费用。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联动;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价格监管
在联动机制实施及天然气价格调整等关键时段,要大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增加公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与支持。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同时,要强化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做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监测,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等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大价发〔2016〕5号)、《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合理疏导2022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大发改〔2022〕70号)、《关于疏导2022-2023年采暖季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发改〔2023〕8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各城镇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月度采购情况和实际销售价格表
2.各城镇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月度向下游用户 结算情况表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