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355069939C/2024-1491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9-23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盐城市大丰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及《盐城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区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现将《盐城市大丰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盐城市大丰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923


附件

盐城市大丰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

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重点

任务

具体措施

责任单位

(一)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区卫健委、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

2.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3.开展涉及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区卫健委、区司法局

(二)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4.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完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

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资规局、区医保局

5.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贯彻执行《盐城市大丰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精神

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

(二)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6.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健全社区托育服务布局,增强抚幼功能

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资规局

7.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推行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补贴联办和退休一件事联办。

区卫健委、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

(三)

强化人口监测分析

8.编制出台《盐城市大丰区十四五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

9.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健全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区卫健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

10.依托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归集汇聚、共享交换人口数据,实现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

(四)

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11.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优化医疗机构产科和新生儿科资源配置,建设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改善产科服务条件,保障母婴安全。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12.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保障和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资规局、区住建局、区医保局、区科技局

1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规范化门诊建设,将妇幼健康服务相关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清单,补齐服务短板。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

(五)

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14.实行婚前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查,优化免费一站式婚、孕检项目流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开展预防知识宣传,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完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的一体化服务模式,不断提升综合防治能力,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

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

15.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服务,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促进早筛早诊早治。

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六)

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

16.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把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和生育力评估服务。

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科技局、区总工会区残联

17.加强危重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开展孕产妇抑郁症筛查与干预。

区卫健委

18.扩大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覆盖面,逐步推进HPV疫苗接种,实施女职工康乃馨服务计划,提升妇女健康水平。

区卫健委、区总工会、区妇联

19.规范儿童疫苗接种,加强儿童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疾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将新生儿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区卫健委、区医保局

20.推动区级危急重症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

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21.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及重残重病儿童的基本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儿童康复救助。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加强儿童孤独症筛查和康复训练,促进儿童体格、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

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残联

(七)

加强母婴设施建设

22.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区总工会、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资规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文广旅局

(八)

强化托育政策支持

23.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

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资规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政府办、国家金融监管局大丰支局

24.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支持托育行业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将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区紧缺型职业(工种)培养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25.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拓展托育相关保险服务。

区政府办、国家金融监管局大丰支局

26.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务优惠政策,备案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税务局

(九)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

27.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普惠托育服务财政支持力度。

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资规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

28.积极推进一镇街一普惠,扩大普惠托育机构覆盖面。发挥中央投资项目和省、区普惠示范项目的带动引领作用,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

29.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存量资源统筹利用协调机制,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

30.鼓励镇(街道)、社区提供免租或低租场地,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

区住建局、区资规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民政局

31.推动创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及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

32.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教育局

(十)

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33.逐年落实托位建设任务,多途径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型托育服务,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资规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十)

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34.在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中,按照规划标准和建筑规范,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鼓励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托育服务设施统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

区住建局、区资规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

35.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3岁托育服务。

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

36.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区总工会、区卫健委

37.推进医育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

区卫健委

38.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落实家庭托育点建设规范,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妇联、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39.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打造地方特色品牌。

区发改委、区卫健委等

(十一)

加强托育综合监管

40.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区、街道)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应急局

41.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托育服务行业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局

(十二)

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42.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推动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十三)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43.继续做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工作。推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落实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支付生育津贴。

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卫健委

44.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

(十四)完善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45.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

(十五)加强财税支持政策

46.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47.减免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家庭入托、入园、入学等费用,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十六)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48.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法检查,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不得违规设置性别限制条件,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总工会

49.落实《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要求,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执法行动,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对女职工降薪或辞退。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为生育后女性职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优先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

 

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卫健委

50.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

(十七)加强住房支持政策

51.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支持满足多子女家庭的合理购房需求。对本区户籍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多孩家庭,在公租房配租时,优先考虑户型和面积选择。

 

区住建局、区卫健委

52.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购房补贴、公租房配租、公积金贷款支持、特定楼盘定向补贴、优先选房等支持政策。

区住建局

(十八)促进教育优质均衡

53.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规范建好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每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保持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不低于85%。稳步推进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适当延长在园时长。

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资规局

54.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大幅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持续推动集团化办学、标准化建设,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区教育局

55.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持续完善招生考试制度。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多孩的家庭,当现有条件不能满足子女在同一区域就近入学或入园时,可根据其中一孩的学校学籍随学或入园,切实减轻家长接送的负担。

(十九)推进“双减”取得实效

56.全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推行课后服务。多部门协同全面开展好寒暑假托管服务。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努力做到小学生课后作业一般在学校完成,初中生大部分课后作业尽量在学校完成,全面提升作业管理水平、课堂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水平,制定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政策,减轻家长相应负担。

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57.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和违规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的教育支出。持续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妇联

(二十)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58.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59.推动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卫健委

 

(二十一)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

60.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61.落实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

62.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二十二)做细做实扶助关怀工作

63.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加强暖心家园”“连心家园服务阵地建设,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具有资质的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委托代理、监护服务。

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计生协

(二十三)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64.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灵活休假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卫健委

65.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66.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文广旅局、区妇联、区卫健委

67.组织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中国故事。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卫健委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