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38291246T/2024-14737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 发文日期 2024-09-02
文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大中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中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中街道办事处 

202492

 

 


 

大中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

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大政规发2024〕1号)、《盐城市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大人社〔2024〕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扩大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式回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024年组织集体经济整体实力强、收益稳定、条件成熟的老坝村、德丰村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从2025年起,各村(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全街道50%的村(居)扩大试点工作,力争到2026年实现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全覆盖。

、主要内容

1、关于补助对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享受家庭农场主补充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2、关于补助标准

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助标准依法民主确定,补助办法采用“定额补助”“定比补助”“倾斜补助”等办法。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集体补助资金不能替代个人缴费。

3、关于资金来源

集体补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资助的资金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集体经济发展、收益分配、长远养老保障的有机统一。

4、关于补助工作流程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实施方案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审议确定。《章程》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方案须提交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补助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区人社部门备案,暂停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

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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