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做好大丰区2024年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4〕23号、苏财农〔2024〕53号)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盐财农〔2023〕95号、盐农财〔2023〕4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大丰区2024年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请各镇(区、街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抓紧组织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大丰区2024年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2.2024年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项目申报表
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
附件1:
大丰区2024年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生产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兴旺,夯实乡村振兴基础,推进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现 代农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4〕23号、苏财农〔2024〕53号)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盐财农〔2023〕95号、盐农财〔2023〕42号)文件要求,大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现发布2024年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1、支持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依法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时年报告。
2、支持内容:重点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和其他正常运行的合作社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升级加工设施装备等,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3、补助标准及方式:合作社单个项目投入总额大于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合作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类型合作社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家庭农场培育
1、支持主体:全区范围内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或备案且运行良好的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生产技术先进;优先扶持示范家庭农场。5年内获得过省以上家庭农场专项扶持的不得申报,过去申报及实施财政奖补项目不诚信和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家庭农场不得申报。
2、支持内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支持家庭农场新建仓库、烘干房、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购置耕种、贮藏、植保、智能生产、烘干等机械设备。
3、补助标准及方式:采取先建(购)后补的形式,每个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补,财政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总投入的50%,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对项目的立项和资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把关。
2、同一市场经营主体有未竣工验收的中央、省级现代农业项目不得申报。
3、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4号)要求执行。
4、项目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苏计财发〔2019〕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5、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为2024年1月1日 — 2025年8月31 日。
三、申报流程
1、镇(区、街道)申报。申报表经镇(区、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政府公章,于2024年8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农业农村局产业合作科(电话:68858163)、农村发展科(电话:68858209),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2、现场察看审核。根据各镇(区、街道)上报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职能科室(站、所)组成项目审核小组进行现场察看、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淘汰。
3、集体会商研究。在审核的基础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申报实施方案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对应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审核汇总后,报请区农业农村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并会商区财政局确定拟申报项目。
4、公示。将审定的项目在大丰政府网站公示,时间为
五个工作日。
5、批复。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批复。
附件2:
2024年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项目申报表
镇(区、街道)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建设地点 (村、组) |
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 | 总投资(万元) |
备注 | ||
合计 | 申请财政 补 助 |
单位自筹 | |||||||
填报人:
镇(区、街道)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