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我们编制了《盐城市大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24年6月30日)和《盐城市大丰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截止2024年6月30日)(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截止2024年6月30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的以及授权市、县定价的涉及我区的收费项目。其中,加“▲”的为涉及企业的项目。
二、从2024年7月1日起,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我区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
四、本《收费目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公布盐城市大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通知》(大财综〔2023〕2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