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镇(街道)部分民政管理权限的
实施方案(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0〕1号)、《省委编办 省司法厅 省政务办关于印发赋权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区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大政发〔2021〕39号)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职能部门与镇(街道)职责分工,规范部分民政管理权限赋权镇(街道)后的审核审批工作流程,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理念,减少审批层次,简化审批手续,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部分民政管理权限赋予镇(街道)实施,实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做到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分工明确、操作规范,保证赋权事项“接得住、用的顺、管得好”,最大限度的为困难群众提供精准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二、主要内容
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2)受理。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时移交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审核;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3)审核。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核对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评议人员主要为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总人数不少于15 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作为审核确认和区级督导的参考依据。
(4)审批。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由镇(街道)行政审批局会同社会治理局提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会办确认,同时确定保障金额。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将批准名册报区民政局备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进行长期公示,并按月将长期公示名单报区民政局备案。
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施分类管理。按规定定期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
(5)资金发放。镇(街道)社会治理局每月负责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名单和金额,报请区民政局备案审核。镇(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将有关信息录入涉农信息系统,通过社保卡进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镇(街道)社会治理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及时移交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审核;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开展调查核实。
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批。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应当由镇(街道)行政审批局会同社会治理局提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会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同时,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将批准名册报区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召开民主评议会,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5)资金发放。镇(街道)社会治理局每月负责核定特困人员对象发放名单和金额,报请区民政局备案审核。镇(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将有关信息录入涉农信息系统,通过社保卡进行社会化发放。
3、临时救助
(1)申请。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镇(街道)社会治理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积极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
(2)受理。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核。①对急难型救助以及不需要转介其他政策性救助的对象,镇(街道)行政审批局要重点把握急难的类型、程度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简化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无需进行家计调查和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予以救助。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应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镇(街道)就地实施临时救助。一般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②对支出型救助,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移交镇(街道)社会治理局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受理申请后,各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将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推送至区核对中心进行核对,并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建议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视情重新公示。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对象,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和核对,重点核实其家庭重大支出情况。
(4)审批。对符合条件、同意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由镇(街道)审批,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审批前公示时间)。
根据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影响基本生活的时间长度,镇(街道)可给予1-6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
根据受助家庭的困难情形,可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特殊困难对象可提高救助标准,争取一事一议会办解决。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镇(街道)社会治理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不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标准和办理程序,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大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申请表》,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行政审批局提出尊老金申请,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如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受理。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及时移交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核。由镇(街道)社会治理局统一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核查身份信息,并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发放尊老金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4)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行政审批局会同社会治理局提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会办确认,形成批准名册报民政局备案;有异议的由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5)资金发放。镇(街道)社会治理局每月负责核定发放对象发放名单和金额,报请区民政局备案审核。镇(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将有关信息录入涉农信息系统,通过社保卡进行社会化发放。
5、残疾人“两项补贴”
(1)申请。残疾人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申请人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诚信承诺,履行授权管理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手续,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二代残疾人证和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②户口簿;
③居民身份证;
④家庭收入、财产证明和诚信承诺;
⑤长期照护协议或承诺书(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大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
(2)受理。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及时移交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并在3个工作日推送业务属地,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
(3)审核。受理申请后,镇(街道)社会治理局组织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需核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由镇(街道)社会治理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民主评议。将调查核实情况在残疾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材料长期存档。
(4)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镇(街道)行政审批局会同社会治理局提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异议对象进行研究会办确认,公告相关情况,并形成批准名册报区民政局、区残联备案。对不予确认的,镇(街道)行政审批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镇(街道)社会治理局每月负责核定发放对象发放名单和金额,报请区民政局、残联备案审核。镇(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将有关信息录入涉农信息系统,通过社保卡进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三、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工作职责。负责统筹规划制定、调整完善和宣传执行社会救助、尊老金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负责年度决预算编制、资金发放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对各镇(街道)行政审批局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抽查复核,对审批不及时、不规范、不作为等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纠正及撤销审批决定。牵头组织残联等相关部门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申请、残疾人信息比对、年度复核的督查考核工作。
2、区财政局工作职责。一是负责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根据社会救助类别、残疾人两项补贴类别、老年人福利类别足额预算,及时拨付;二是负责对各种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三是协调镇(街道)资产管理(财税审计)局,及时将发放信息录入涉农系统,确保按时发放。
3、区残联工作职责。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严格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审核工作,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核查监督工作。
4、镇(街道)工作职责。一是镇(街道)行政审批局负责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尊老金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二是镇(街道)社会治理局负责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尊老金的调查审核工作,入户核查率应达100%,做好核减、新增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做好组织民主评议、组织公示、信访等工作,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书面申请、信息录入、提交核对工作,负责汇总核定享受对象发放名单和金额,维护相关信息系统,按月将批准名单和发放名单报区民政局备案;三是镇(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协助做好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按照“一折通”平台拨付要求,及时将救助(补贴)资金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及时发放;四是镇(街道)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稳定工作,做好残疾人信息录入工作;五是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六是组织宣传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尊老金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等政策规定和负责属地信访调查处理工作。
5、村(居)委会工作职责。协助新申请救助(补贴)对象做好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对行动不便、诉求表达能力差的困难群众做好帮办代办工作;做好新增享受对象公示和已享受救助(补贴)对象长期公示工作。协助镇(街道)社会治理局做好享受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尊老金申请对象信息调查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信息比对、派出所户籍档案调查、上门实地核实、相片视频认证等动态管理工作,确保全方位及时掌握享受救助(补贴)对象信息变动情况。宣传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尊老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等政策规定。
四、监督管理
1、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相结合。区民政局对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办事流程进行规范。按不低于30%比例对新申请对象(尊老金除外)进行入户调查;每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册保障对象(尊老金除外)入户抽查,由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考核管理。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救助(补贴)资格,对已经支付的救助(补贴)资金由镇(街道)社会治理局予以追缴。
2、接受社会监督。在区政府网、村务公开栏公示享受对象信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社会监督。居民对享受对象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举报,区民政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并通过一定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3、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为真正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区民政局将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镇(街道)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尊老金审批情况进行随时抽查“回头看”,对错发、漏发或审批不规范等行为进行通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不规范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严肃依法依规处置。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赋予镇(街道)部分民政管理权限是打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工作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诉求,各镇(街道)要把赋权乡镇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周密安排、配足力量、迅速落实到位。
2、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加强赋予镇(街道)部分民政管理权限的宣传工作,综合运用多种传播手段和载体平台,让广大群众了解新政策、新流程,避免群众多跑路。及时总结镇(街道)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
3、强化业务培训。开展一轮覆盖所有镇(街道)的业务培训,同时根据政策变化及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针对性业务培训,加强镇(街道)行政审批局、社会治理局经办人员业务能力,确保赋权事项顺畅高效运行。
六、其他事项
根据行政区域划定范围,涉及省属各农场人员的审批事项,大中农场区域内的由草庙镇人民政府负责,方强农场区域内的由三龙镇人民政府负责,东坝头农场区域内的由大中街道办事处负责。
大丰经济开发区和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的部分民政管理权限事项参照本方案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 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盐城市大丰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