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省级发证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的通知》(苏环办〔2018〕375号)要求,我区需对省级危险废物发证经营单位盐城市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每年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现将相关监督性监测工作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已将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测计划并具体实施,现场监测由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监测站和港区分局共同开展,烟气中的二噁英委托中钢(南京)生态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施监测。
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监测站和港区分局于2022年3月4日、2022年8月25日对盐城市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放废水实施了监督性监测,监测项目主要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总氮、石油类、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硫化物、总砷、总汞、悬浮物。监测结果均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监测站、港区分局和中钢(南京)生态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对盐城市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放烟气中二噁英实施了监测,测定均值5×10-3ng TEQ/Nm3,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