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大丰区第六届“中国医师节”系列活动“最美医生”评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大丰区第六届“中国医师节”系列活动 “最美医生”评选方案 2023年8月19日,是第六个 “中国医师节”。为隆重庆祝 “中国医师节”,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医师的工作热情,经研究,决定在全系统范围内遴选表彰一批“最美医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旨与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团结凝聚卫生健康系统力量,加强医师队伍建设,营造遵医重卫良好氛围,鼓励全系统医师树立自尊、自爱、奋发向上的精神,形成卫生健康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活动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评选范围 在全区医院、疾控中心、妇保院、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满5年,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人必须直接参与临床工作,不能和目前当选的骨干医生重复。 评选类别分为西医临床、中医(康复)、公共卫生、医技综合四大类。侧重于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兼顾医共体建设、医疗质控、急诊急救保障等工作,统筹考虑各类专业,打造“名科名医”品牌,体现专科特色。 (二)评选标准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首位,深得服务对象尊敬和信任,在群众中享有较好口碑,且在以下几方面事迹突出: 1、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过硬,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绩优异,在单位业绩考核中排名靠前; 2、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文明行医、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患者利益,不以医谋私、不弄虚作假,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 3、牢记病人至上宗旨,尊重患者,关爱生命,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服务行为文明规范,医患关系和谐,服务对象零投诉; 4、尊重同行,乐于交流、传授医疗技术,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5、近5年来,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三)评选形式 各单位成立评选工作小组,根据名额分配(附件1)推荐候选人,审核推荐人选资格和先进事迹材料(500字左右),院内公示后报卫健委医政科;卫健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组织调阅执业记录,对先进事迹、医德医风以及廉政情况等进行审核评选,评选合格者给予表彰。 (四)表彰奖励 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对获奖个人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名额分配及完成时间 1、名额分配:共推荐50人(详见附件1)。 2、完成时间: 第一阶段:8月10日前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阶段:8月11日—8月12日完成审核评审; 第三阶段:在表彰大会上公布评选结果。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本着好中选优原则,把真抓实干、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好医生选出来,防止滥竽充数、轮流坐庄式的遴选引发负面效应。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做到评选过程公开、基本标准公开、入选人员信息公开,防范人情关系、暗箱操作等因素影响评选的公正性,确保推荐出来的先进典型事迹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 附件1 大丰区第六届“中国医师节”系列活动 “最美医生”评选活动说明 “推荐人选”名额分配及评选条件 1、评选类别:“最美医生”评选分为四类,分别为西医临床类、中医(康复)类、公共卫生类、医技综合类; 2、共计50人:人民医院15人(侧重于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医共体专家下基层等重点工作,必须涵盖中医、医技类)、中医院6人(中医类不少于2人)、二院3人、疾控中心2人、妇幼保健院2人、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1人(包括村医2人),友义医院1人。 3、评选条件:在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满5年,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人选必须直接参与临床工作,不能和目前当选的骨干医生重复。 二、上报材料及有关“申报材料”的说明 1、申报表(附件2)电子版、纸质版(A4纸正反打印,不超过2页)各一份。 2、主要事迹材料(500字以内)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 3、近期工作照一张(仅电子版)。
附件2
大丰区第六届“中国医师节”
“最美医生”推荐申报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政治面貌 | 出生年月 | ||||||
从事医疗 工作年限 | 学历 学位 | ||||||
所从事的 专业岗位 | 专业技 术职称 |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个 人 简 历 | |||||||
主 要 事 迹 (500字 以内) | |||||||
诚信承诺 | 本人郑重声明并承诺:所有申报信息及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日期: | ||||||
所在单位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卫健委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