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停车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我区住宅小区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地面停车每月不超过60元,地下停车每月不超过50元。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应分别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单独列账,按照规定比例在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之间进行收入分配,并做好合同约定、收费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停放汽车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不超过24元,地下停车每月不超过20元。
(三)临时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停放,2小时以后每4小时计费一次,每次每辆车不超过2元。
以上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政府指导价标准,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汽车停放费在上述标准上另加运行费,运行费用包括运行电费、维保费、定期检测费等。
(三)明码标价。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和住宅小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本文件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大丰市物价局、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