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区政府批准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租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租金、停车服务费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含机械式立体车位)和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汽车停车位租金标准为每月每个车位最高不超过130元。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照上级新规定执行。
出租车位的汽车停放服务费仍按照每月每个车位不超过20元执行。
二、规范收费行为
汽车停车位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者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汽车停车位的租赁期限,应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和住宅小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本文件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原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大价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