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流转当事人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和扶持引导,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切实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2.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
3.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规模经营面积,防止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造成囤积土地,粗放管理,效益低下。
二、稳步有序推进
1.规范流转行为。承包方自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后,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在保证正常的流转收益的基础上实行“保底分红”,土地股份合作社除自主经营和合作经营外,鼓励其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对外土地流转。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且须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流转中坚持“两个优先”: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原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在流转期限内,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未向发包方书面备案,受让方擅自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承包方有权依法依规收回土地经营权,并根据自身损失程度要求受让方赔偿一定的损失。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加强流转管理。一是合理确定流转租金。土地的流转价格要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础设施配套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坚持先交租金后种田原则,全面推行“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土地流转租金定价机制,兼顾流转双方合法合理收益。二是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等)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三是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为防范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可协商约定受让方缴纳不低于流转土地一季纯收入的履约风险保证金或提供保险机构为该项目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单,主要用于出现经营主体经营亏损,无法兑付租金,甚至撂田走人等履约纠纷时的风险保障。履约风险保证金由镇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对外投融资。四是做好矛盾调处。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3.完善监督机制。一是资格审查。各镇(区、街道)要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等)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开展审查,重点对受让方法人资格、资质资信、管理技术水平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二是项目审核。各镇(区、街道)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进行审查审核,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三是分级备案。建立健全镇、区、市分级审核备案制度,单宗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下的,由各镇(区、街道)组织审核备案;单宗流转面积在500—3000亩的,由各镇(区、街道)组织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单宗流转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经所在镇、区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超大规模需报省备案。四是加强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同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要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健全区、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村级组织要做好土地流转信息采集、政策宣传、矛盾调处、后续监管等工作;镇级要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档案管理等服务;区级要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2.强化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流转土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基本信息;金融、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3.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重典型示范引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强化镇村组干部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严守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流转。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完善措施,不断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