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港区预防保健所,区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盘活,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质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 号)、《江苏省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苏财资〔2023〕52号)、《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财资〔2023〕7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财国资〔2023〕10号)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过紧日子”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有效盘活、高效使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最大限度挖潜增效,实现存量资产和新增投入良性循环,全面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益,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有效支撑当前财政经济形势,更好的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根据《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盘活增效”为目标,明确资产清查范围和低效闲置资产标准,全面开展国有资产专项清查及盘活工作,通过整合优化、调剂共享、统一监管、合作共建等工作举措,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能,为大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全面覆盖。将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港区预防保健所,区直医疗卫生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资产,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面纳入盘活范围。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二)鼓励创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港区预防保健所,区直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区分不同资产类别,创新实施灵活多样的统筹盘活方式,最大限度提质增效。卫健委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卫健系统范围内对资产盘活优秀实践案例进行推广宣传。
(三)健全机制。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港区预防保健所,区直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建立新增资产与存量资产有机结合机制和盘活共享成效激励约束机制。各单位可以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构建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筹盘活机制。
(四)依法依规。开展资产清查及盘活工作要履行必要的决策、评估、交易等程序,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要严肃财经工作纪律,加强对各盘活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防范资产处置中的廉政风险,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工作
(一)资产清查
1. 清查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
2. 清查范围:全卫健系统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处理的罚没资产等。
3. 低效闲置资产标准:一是闲置超过1年的房屋、土地、公共基础设施等;二是连续3个月以上未使用或上一年度使用频次低于10次(或有效运行机时低于100小时)的仪器、设备等资产(消防、人防、应急等备用保障资产除外);三是未经批准超过配置标准购买或占有的资产;四是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五是同部门同单位建设的功能相似内容相同的荣誉室、教育室、展览厅、陈列厅等功能性资产;六是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认定的其他需要处理的低效闲置资产。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盘活
1. 着力优化在用资产。各单位要全面掌握在用资产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能够通过修旧、挖潜现有资产功能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2. 全面加强统筹调剂。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存量资产调剂解决,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闲置资产,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调剂和盘活利用。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3. 大力推进共享共用。将资金投入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等开放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卫健委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4. 严格规范出租、处置。对各单位利用率低且难以调剂的资产,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进行市场化出租、处置。除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外,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对清查出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催收主体责任,应收尽收;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处置条件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探索打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回收。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纳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5. 探索集中运营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运营方式,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支持各单位利用闲置资产开展跨单位合作共建,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统筹盘活工作,提升政府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三、实施步骤
自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各单位要抓紧制定盘活工作方案,全面清查梳理各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明确盘活具体方式,建立盘活工作台账,高效推动盘活工作。
(一)制定出台工作方案(2023年4月—6月)。卫健委根据全区统一方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工作方案(操作办法),形成时间表路线图。
(二)全面开展资产清查(2023年4月—7月)。各单位按本方案抓紧组织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处理的罚没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
(三)分类明确盘活方式(2023年4月—8月)。各单位要结合以前年度盘活工作做法和本次清查结果,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理清不涉访涉诉、担保抵押等权属清晰的低效闲置资产,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逐项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盘活方式或路径。
(四)有序推动盘活工作(2023年8月—2024年2月)。对清查出的低效闲置资产,利用7个月时间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盘活工作方案逐步推进盘活工作。
(五)及时总结经验做法(2023年4月—2024年2月)。各单位要坚持边清查、边盘活、边总结,及时总结国有资产清查及盘活工作经验、工作成效、典型案例以及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区卫健委将汇总相关情况,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供各单位学习借鉴。
(六)建立长效机制(长期)。以管根本、利长远为目标,全面总结资产盘活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着力解决现行矛盾问题,修订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健全区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把盘活资产工作列入重点日程,明确工作责任,聚焦工作重点,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实施方案。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港区预防保健所,区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资产盘活工作推进机制和信息发布渠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盘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实施台账管理。各单位要根据资产清查结果,认真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盘活工作台账》(详见附件1),全面完整反映待盘活资产状况,明确盘活举措,按照序时进度,实行挂图作战、销号办理,逐项推动盘活落实;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梳理掌握盘活工作进展情况,按月填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工作进展情况表》(详见附件2)。
(三)创造盘活条件。各单位要全力破解房产土地等权属不清、权证不齐问题,依法依规追讨被侵占资产,对清查出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对本单位无法盘活的资产,要及时报区卫健委,区卫健委无法有效盘活的,要及时反馈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整合行政事业单位待盘活资产信息,统筹推进盘活工作。
(四)激励约束引导。各单位要将资产统筹盘活成效作为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盘活工作成效纳入国有资产报告通报表扬和财政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推进力度。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盘活工作,严禁在盘活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虚假交易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将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在清查盘活国有资产过程中玩忽职守、应付懈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按时报送结果。各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送盘活工作分管领导及具体联络人;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送盘活工作方案或操作办法;于2023年7月10日前报送盘活工作台账;在2023年8月-2024年1月期间,每月1日前报送盘活工作进展情况;于2024年1月10日前报送盘活工作整体情况总结。
上述报表及工作总结格式详见附件,并统一通过财政内网:登录“资产云”平台进行报送。用户名为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zcnb,密码同用户名。其中工作方案、工作台账、工作总结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PDF上传。无低效闲置资产的部门实行“零报告”,首次报送后无需继续报送。
附件: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盘活工作台账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工作进展情况表
3.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