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3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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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编制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环保安全整治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 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 | 盐城苏海制药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对现有年产1000吨强力霉素项目及配套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进行环保安全整治提升改造,拆除现有年产800吨果糖、300 吨尿囊素、50吨右旋糖酐项目生产线。 |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在大丰政府网站进行报告书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贾冰) |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进一步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废水分类收集预处理系统建设。严格按《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经专用管道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提高物料储运、生产过程密闭化水平和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组织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苯胺类、吡啶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 1 标准;工艺废气SO2、NOX、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标准;乙醇执行《报告书》计算值。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厂界浓度限值;苯胺类、吡啶、甲醇、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厂界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界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厂界浓度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项目实施后在1#车间周围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2#车间、3#车间、4#车间、氯化钯回收车间、污水站、危废库、罐区周围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建设。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