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检方法
每一车混凝土由若干盘混凝土混合组成。抽样人员应在装好混凝土准备出厂的搅拌车中取样,取样时搅拌车先强制搅拌三分钟使车中的混凝土搅拌均匀,然后在卸料口中抽取混凝土试样;(GB/T 50080-2016)规定:一般在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到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min,然后人工搅拌均匀,目的是使样品搅拌均匀。
基数按混凝土运输车实际装载混凝土的量计算(m3)。
3.检验依据
表1 预拌混凝土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判定方法 | |
1 | 强度 | GB/T 50081-2019 | GB/T 50081-2019 | |
2 | 坍落度 | GB/T 50080-2016 | GB/T 50080-2016 | |
3 | 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 GB/T 14902-2012 | GB/T 14902-2012 | |
4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GB 6566-2010 |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此次强度试件制作为在企业场所现场制作。
强度试件破型试验方法按GB/T 50081-2019《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执行;强度评定按GB/T 50107-2010标准中 5.2 非统计方法评定。
(2)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测
按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执行。检验样品为压碎的混凝土试块1Kg。
(3)坍落度检测
按 GB/T 50080-2016中用坍落度测量设备现场检测坍落度项目,在搅拌地点现场取样,从生产线或出厂运输车中抽取。取样数量应足够满足两次试验要求。
(4)放射性检验
试验方法按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数限量》执行。检验样品为压碎的混凝土试块1kg。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不进行复检情况:强度、坍塌度不进行复检。但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予以说明,现场检验数据应由企业代表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