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1967017/2023-00076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01-19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完善我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我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3号令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机动车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下列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五)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六)接受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七)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八)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原则
     按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的原则,实行差别化计费政策。

三、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飞达路以南、东宁路以西、育红路以北、常新路以东(含上述道路)合围区域;

二类区域通港大道以南、五一路以西、南翔路以北、西康路以东(含上述道路)合围区域;

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区域。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收费标准

蓝牌照、新能源专用号牌车辆白天(8:00-18:00)在一、二类地段停车,每15分钟1.00元;在三类地段停车,每15分钟0.50元;在所有地段夜间(18:00-次日8:00)停车,每小时0.50元。连续停放收费限额一、二、三类地段分别为20元/24小时、15元/24小时、10元/24小时,以上收费从免费时间结束后开始计费,黄牌照车辆按照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执行。

对道路临时停泊点周边居民夜间(18:00-次日8:00)停车,可实行包月制,每月不超过60元,具体包月方法和程序由区公安局另行制定。

2.免费政策

白天(8:00-18:00)蓝牌照、黄牌照车辆停车30分钟内免费,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停车1小时内免费;夜间(18:00-次日8:00)所有类型的车辆1小时内免费;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不分白天夜间停车免费;对学校周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路段和时段实行1小时内免费停车。

(二)公共停车设施和专用停车设施

 1.收费标准

一类区域内的停车设施,2小时以内5元/辆,2小时以后,白天(8:00-18:00)每小时加收1元,夜间(18:00-次日8:00)每小时加收0.5元,连续停放收费限额20元/24小时;

二类区域内的停车设施,2小时以内5元/辆,2小时以后,白天(8:00-18:00)每小时加收1元,夜间(18:00-次日8:00)每小时加收0.5元,连续停放收费限额15元/24小时;

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内的停车设施,2小时以内5元/辆,2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0.5元,连续停放收费限额10元/24小时;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执行。

火车站、汽车客运总站:2小时以内5元/辆,2小时以后,白天(8:00-18:00)每小时加收5元,夜间(18:00-次日8点)每小时加收2元,连续停放收费限额30元/24小时。

医院停车场对住院病人家属车辆,按天(指连续停放)收费,收费标准为10元/天。

旅游景区停车场原则上采用计次方式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为5元/次。确需采用计时方式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当日收费最高限额不得高于1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免费停车时间结束后开始计费。蓝牌照、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执行上述收费标准,黄牌照车辆按照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执行。

2.免费政策

蓝牌照、黄牌照车辆免费停车30分钟,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免费停车1小时,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不分白天夜间全部停车免费;机关、事业单位、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对办事人员车辆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1小时,有条件的实行免费。

(三)接受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1.收费标准

蓝牌照、新能源专用号牌车辆按照不超过10元/24小时标准执行,黄牌照车辆按照不超过20元/24小时的标准执行。

2.其他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由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暂按照原大丰市物价局、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3〕27号)文件规定执行,待今后进一步完善后另行公布。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

在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之外的、由社会资本投资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各类机动车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15分钟,具体免费时间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免收停车费。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收费优惠。

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六、机动车停车计费方法

停车收费按照机动车停放实际占用的泊位数计算。采用计时方法收费的,从免费时间结束后开始计时,停放1个计费单元以后,继续停放不足1个计费单元的,按照1个计费单元的标准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时间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城市道路泊位停车超过一定的停放时间的,采用累计递增的计时方式收费。

尚未安装电子计时计费设施的停车场,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登记好车辆进场时间,免费时间结束后开始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不超过5元/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应按照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标准收费。

七、其他免费政策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下列性质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

(二)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收费收入及票据管理

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停车设施、其他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票据或者未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

九、明码标价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交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主动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泊位数量、服务电话、免费停车时长、优惠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发改〔2019〕85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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