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1967017/2022-13275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2-08-26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合理疏导2022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江苏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6号)》规定,结合成本监审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与各天然气公司签订的“《2021-2022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中天然气供应价格调整和当前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合理疏导2022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配气价格由0.82元/m³调整为0.81元/m³,大丰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配气价格由0.82元/m³调整为0.77元/m³、中油中泰大丰燃气有限公司配气价格继续执行0.82元/m³。

二、合理疏导2022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气源价格为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江苏基准门站价格2.02元/m³的基础上、结合配气价格水平核定的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核定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基准销售价格由3.035元/m³调整为3元/m³,大丰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基准销售价格由2.985元/m³调整为2.935元/m³,中油中泰大丰燃气有限公司基准销售价格仍执行2.985元/m³。

取消原来执行的5%浮动幅度。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1)价格计算方法。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今年我区各城镇燃气公司管道天然气气源供应量不足,所需补充气源量较大,采取合同内外气源综合作价的方式制定价格,并对天然气气源高于江苏基准门站价格(2.02元/m³)的部分予以合理疏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最高终端销售价格=各城镇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气源综合浮动加价。

气源综合浮动加价=(合同内气源非居民采购气量×气源采购价格+合同外气源非居民采购气量×气源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采购总量-江苏基准门站价格(2.02元/m³)

合同外气源如为竞拍或通过其他渠道协调的管道气气源,需要通过西气东输宝丰支线输送的,则气源采购价格中应包含管输费0.145元/m³。

非居民用气最高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不突破4.50元/m³,今后如因政策及上游气源价格波动等原因确需调整,应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再进行调整。

(2)预收价格和结算。2022年4-7月按照上述计算公式按实计收,对之前按2021年-2022年采暖季执行价格预收产生的偏差部分,各供气企业应根据情况向下游用户合理结算,多退少补。2022年8月以后,非居民用气原则上每月结算,当期预收价格按照4.05元/m³预收,于次月对上月实际发生的非居民用气价格按照规定的作价公式进行测算,与预收价格进行对比后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为减轻供气企业的工作量,对月用气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户,可以适当延长结算期限至2个月,但应做好相应的工作台账备查。

三、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方案,在非采暖季2022年4月1日-2022年10月31日期间执行。2022年11月1日-2023年3月31日采暖季期间,如上游气源供应单位在政策上没有大的变化,继续按照本通知执行,如政策上出现较大调整,另行研究制定。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各城镇燃气公司每月10日前定期将上月气源采购情况、非居民用气实际执行的最高销售价格和向下游用户的结算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2.对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天然气实行代购代销,由供用气双方根据气源情况,在规定的配气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价格。

3.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的合作沟通,多气源、多途径采购,确保我区生活、生产用气供应充足。鼓励各城镇燃气公司对大用户用气价格实行优惠,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加强宣传解释,确保平稳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城镇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月度采购情况和实际

销售价格表

        2.各城镇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月度向下游用户结算情况表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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