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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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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大政行复第10号

申请人:束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振兴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申友益,镇长。

束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求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补偿交通事故损失,于20221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118日收到该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事故损失费用44321.5元。

申请人述称:

被申请人不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办理原大丰市人民政府编号233人民来信阅办单,即请求补办厂医卫技人员手续、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的阅办单。20158月,在到被申请人处上访后回家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现请求被申请人补偿人民币肆万肆仟叁佰贰拾壹元伍角(¥44321.5元)经济财产损失。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补偿义务。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经济补偿报告;2、人民来信阅办单;3、陈述;4、报告;5、出院记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民事判决书(2016)苏0982民初6615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补偿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事故损失44321.5元,根据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大编2020255号)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该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0158289时左右,葛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申请人受伤。该交通事故葛某某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葛某某为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决葛某某的侵权赔偿责任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该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是葛某某,申请人的交通事故损失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没有法定职责,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据:1、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大编202055号);2、《行政复议法》;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经审理查明:20158289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葛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伤,后诉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0982民初6615号)判决: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4766.91元,返还被告葛某某付款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91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在2015828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失26507.5元。本机关于2019111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019大政行复不字第44号)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决定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就交通事故损失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补偿,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且申请人曾在2019115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47

 

 

 

 

 

 

 

 

 

 

附录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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