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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12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大政行复第7号

申请人:俞某某。

法定代理人:俞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局长

第三人:姜某。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

俞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114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述称:

2021103日中午,姜某(以下简称第三人)、孙某伙同董某某、黄某某等九人先后在盐城市大丰区某街道某小区一期篮球场内、某街道基督教教堂附近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几小时,并抢夺其价值3000多元的电动二轮车一辆。第二天上午8点,申请人到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东派出所)报案。报警后,该所并未迅速立案侦查,在申请人亲属多次拨打12345市长热线才立案查处。另申请人现经医疗机构202112月检查,患有重度精神疾病。

被申请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未查明申请人被抢夺电动车及被殴打导致伤害程度等事实,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偏袒被处罚人,案件定性不当。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6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

2.《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6号)),一份;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7号),一份;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东)不罚决字字〔2021181号),一份;

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东)不罚决字字〔2021182号),一份;

6.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心理科抑郁自评量表,一份;

7.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心理科90项症状清单,一份;

8.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心理科焦虑自评量表,一份;

9.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一份;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三人伙同孙某等人随意殴打申请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且违法行为发生在盐城市大丰区境内,被申请人作为案涉违法行为地的公安部门,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104日上午,申请人在其父亲俞某某的陪同下到城东派出所报警称:“2021103日,在盐城市大丰区某街道某小区等地被第三人、董某某等人殴打。城东派出所接该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次日对本案受案调查。后查明2021103日中午,第三人伙同他人先后在丰华街道某小区一期篮球场内、某街道基督教教堂附近,两次随意殴打申请人。

因第三人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其不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02112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

三、被申请人对该案的查处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处该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宣告、送达等程序,程序正当合法,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正当合法。

四、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第三人等人的处罚量罚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对本案中的涉案人员均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且处罚量罚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五、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第三人、孙某等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抢夺其电动车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2021104日上午,申请人在其父亲俞某某的陪同下到城东派出所报警,在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申请人的父亲俞某某全程陪同。申请人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时,从未向公安机关反映其电动车被他人抢夺的情况。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

2.受案登记表,一份;

3.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一份;

4.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第三人),一份;

5.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孙彧),一份;

6.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黄俊瑜),一份;

7.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董杨阳),一份;

8.《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6号),一份;

9.《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7号),一份;

10.更正告知书,一份;

1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东)不罚决字字〔2021182号),一份;

1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东)不罚决字字〔2021181号),一份;

13.《送达回执》(公(东)送字〔2021〕第012号),一份;

14.《送达回执》(公(东)送字〔2021〕第054号),一份;

15.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16.对第三人的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17.对孙某的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18.对董某某的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19.对黄某某的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20.对赵某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20211022日)、询问笔录(2021122日),各一份;

21.对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22.对束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23.对朱某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24.第三人、孙某的江苏省初级中学毕业证,各一份;

2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西)不罚决字字〔2021143号),一份;

26.证明,一份;

27.董某某的学籍证明,一份;

28.第三人、孙某、董某某、黄某某的基本信息,各一份;

29.视听资料(光盘),一份;

以上证据1-28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提交陈述材料及证据资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104日申请人到城东派出所报警,称103日上午12时许在某小区被人殴打。后被申请人查明,2021103日中午,第三人伙同他人先后在盐城市大丰区某街道某小区一期篮球场内、盐城市大丰区某街道基督教堂附近,随意殴打申请人。经调查,202112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第三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三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十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偏袒被处罚人,且未查明申请人被抢夺电瓶车这一事实,于20221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2225日,本机关对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俞某某制作调查笔录,向其释明行政赔偿的具体范围并要求其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后俞某某明确申请人复议请求变更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21104日,申请人在其父亲俞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申请人只反映了其于103日在某小区篮球场以及基督教堂附近遭第三人等人殴打的情况,民警询问其是否有其他补充说明,申请人未作补充说明。

此外,2022228日,申请人向城东派出所报案称202110月份的一天,在盐城市大丰区某小区篮球场因和黄某某等人有矛盾,自己的电动车(白色、台铃牌)被黄某某等人抢走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受案登记、调查询问,结合视听资料、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认定第三人存在随意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第三人殴打他人,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处罚程序合法。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东)行罚决字〔2021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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