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墙体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在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抽样数量为2个独立包装(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其中1个独立包装作为检验样品,1个独立包装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备份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本次抽查采用备样复检。
2.1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运输时要密闭,装运容器要求防腐。
(4)贮存时应于干燥、避光处。
3.检验依据
表1 外墙涂料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 |
1 | 容器中状态 | GB/T9755-2014 | GB/9755-2014目测 |
2 | 施工性 | GB/T9755-2014 | GB/9755-2014目测 |
3 | 干燥时间(表干) | GB/T1728-1979 | GB/T1728-1979表干乙法 |
4 | 耐洗刷性 | GB/T9755-2014 | GB/T9755-2014附录C |
5 | 涂膜外观 | GB/T9755-2014 | GB/T9755-2014 5.7 |
6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 | GB 18582-2020 | GB 18582-2020 |
表2 内墙涂料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 |
1 | 容器中状态 | GB/T9756-2018 | GB/T9756-2018目测 |
2 | 施工性 | GB/T9756-2018 | GB/T9756-2018目测 |
3 | 干燥时间(表干) | GB/T1728-1979 | GB/T1728-1979表干乙法 |
4 | 耐洗刷性 | GB/T9756-2018 | GB/T9756-2018附录C |
5 | 涂膜外观 | GB/T9756-2018 | GB/T9756-2018 5.7 |
6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 | GB 18582-2020 | GB 18582-2020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9755-2014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T 9756-20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或受检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异议处理中无不予复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