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库、成品罐内或者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在企业成品罐抽样时,随机抽取不低于8kg为样本,分作两份,盛装在铁桶或塑料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kg,随机抽取不小于2个最小独立包装,每个包装不低于4kg,备样量为1个独立包装。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出厂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单位,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低于8kg为样本,分作两份,盛装在铁桶或塑料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
1 | 尿素含量 | GB 29518-2013 | 附录A | |
2 | 杂 质含 量 | 缩二脲(质量分数) | GB 29518-2013 | 附录C |
3 | 钙 | GB 29518-2013 | 附录G | |
4 | 镁 | GB 29518-2013 | 附录G | |
5 | 钠 | GB 29518-2013 | 附录G | |
6 | 铜 | GB 29518-2013 | 附录G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AUS 32)
GB/T 614-2006化学试剂 折光率测定通用方法
GB/T 1884-2000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SH/T 0604-2000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维持原检验结果,由原承检机构根据原检验结果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变更原检验结果,由复检机构按照复检数据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