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大丰区车用柴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针对加油站抽样时,在待销产品中抽样,取样时可以在油枪取样,但是在取样前应当将油罐至油枪管线内油品放空5-10升,(如加油机正常加油使用无需放空)。抽样数量为2升×2。其中2升作为检验样品,2升作为备用样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的用量一般较小,销售方会免费提供。如果不免费提供,可按实际价格购买,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按要求均由抽样人员带回,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
1 | 铜片腐蚀 |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 GB/T 5096 | |
2 | 硫含量 | SH/T 0689-2000 GB/T 11140-2008 SH/T 0253-1992 ASTM D7039-2015 | ||
3 | 酸度 | GB/T 258 | ||
4 | 水含量 | GB/T 260 目测 | ||
5 | 运动黏度 | GB/T 265 | ||
6 | 闪点(闭口) | GB/T 261 | ||
7 | 密度 | GB/T 1884 GB/T 1885 SH/T 0604-2000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维持原检验结果,由原承检机构根据原检验结果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变更原检验结果,由复检机构按照复检数据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异议处理中无不予复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