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025P/2022-00289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4-01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大丰区人民调解组织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部门,各司法所(分局),各专行业调委会(工作室):

为切实加强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印章的使用管理,确保印章的规范性、严肃性、权威性。现将《大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

                              2022年3月21日

 

 

大丰区司法局

人民调解组织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印章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调解组织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未经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或派驻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刻制人民调解组织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条  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印章由各村(居)、社区自行刻制,印模报区司法局备案。用印实行调委会主任负责制,印章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管理,不得携带外出使用。

第三条  各专行业调委会、调解工作室印章由各派驻单位刻制,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印章仅适用于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调解业务开展过程中需使用的文书。严禁在空白的纸张、空白信笺、证件、表格、信函、证明等各类非人民调解文书上加盖印章。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给有关单位、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印章使用人必要的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印章使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各人民调解组织应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写明盖章人、盖章用途、用印时间、联系电话,最后由经办人签名。

第六条  人民调解组织如有变更或者撤销,应停止使用原有印章;若机构变更需重新刻制新印章,应按规定经设立单位或派驻单位批准后方可刻制使用,原有印章上缴统一处理。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八条  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若印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第九条  应当加强印章的管理,印章应置于专用文件柜或保险箱内,防止丢失被盗。印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印章清晰、端正。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3月2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大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