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全区公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判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势,制定对策;承担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3、负责公安侦查工作,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处理和侦办犯罪案件,侦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
4、负责治安行政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参与沿海地区治安管理和重大案件的侦查调查工作。
5、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丰居留、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区对外警务交流、国际警务合作。
6、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8、负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和队伍建设。
9、负责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防范、打击邪教组织;负责公安反恐工作;负责来丰警卫对象的安全警卫工作。
10、依法执行刑罚;负责监所管理工作,管理区看守所和拘留所。
11、负责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系统。
12、负责公安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13、负责全区公安政治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和公安宣传、教育训练等工作。承担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具体工作。
14、负责警务督察工作,制定公安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查处或督办违纪案件。
15、负责公安消防监督管理以及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公安边防工作;领导和指挥区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
16、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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