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盐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为此,我局结合大丰区实际,牵头制定起草了《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盐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拟出台《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事项名称
出台《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二、事项概况
《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共6章。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1、对象范围
可能受《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主要内容
《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有哪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最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我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提交相关意见。
《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责任主体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胡进 联系电话:13813230226 邮箱:dfzfbzb@163.com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盐城智方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思浩 联系电话:0515-88385669 18705100010
邮箱:yczhifang@163.com
五、公示周期
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1月5日,共15天。
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2日
附件:盐城市大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讨论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