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盐城市大丰区草堰翻水站更新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水利局
建设地点:草堰镇双河村,即现有翻水站所在位置
建设性质:改建
投资总额:6639.84万元
项目建设期:1年
二、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2020年盐城市大丰区环境质量状况》,区域PM2.5未达到二级标准,因此判断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根据项目所在地东北约30.34km处的大丰高级中学环境监测站2020年监测数据,区域SO2、NO2、CO、PM2.5和O3达标,PM10未达标,最大浓度占标率为102%,超标率为2%。
2、地表水环境质量
根据现状监测数据,本项目所在地疆界河水质较好,能满足Ⅲ类水质目标要求。
3、声环境质量
根据现状监测数据:所有测点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4、地下水环境质量
根据现状监测数据:项目拟建地地下水未进行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补测,地下水中总硬度、粪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为Ⅳ类;氟化物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Ⅴ类;氨氮、总溶解性固体为Ⅲ类;亚硝酸盐为Ⅱ类;其它因子为Ⅰ类。
5、河道底泥
根据现状监测数据:疆界河项目拟建地附近底泥中铜、镍、铅、镉、砷、汞、铬、锌浓度都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中水田或果园的风险筛选值。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1、大气环境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扬尘、燃油废气和清淤恶臭气体,施工场地距离周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近,施工期废气对其会产生一定影响,需采取洒水抑尘、设置防护栏、施工防护距离等措施,降低影响范围和程度。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为农桥过往车辆产生的尾气,无组织排放。农桥为村级道路、过往车辆较少,且都为小型车和电瓶车等,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2、水环境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废水基坑排水、基坑排水、施工机械冲洗水、砂石料堆场径流水、挖泥船排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后,施工期废水对附近地表水体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纳入草堰镇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一级A标准后排放。
3、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在各类施工设备产生的噪声,因施工场地距离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较近,故施工期需要采取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禁止夜间施工,如工程需要必须夜间施工的,必须先备案、公示后方可开展。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为区域水调度时泵站运行产生的噪声。泵站日常不运行,故对周围声环境质量无影响。根据区域调度泵站运行时,根据预测,附近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有拆迁建筑垃圾、工程弃土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拆迁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优先进行施工期回用,其余外运处置。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日产日清。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为泵站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抹布、泵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以及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抹布和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固废,产生后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
5、地下水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要求对各种临时废水处理处理设施进行防渗处理,加强管理,杜绝施工设备漏油等现象产生。采取措施后,施工期淋渗水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不大。
本项目运营期不涉及危化品,且对在原有翻水站进行更新改造,不改变翻水的调度方案以及通榆河和疆界河的各时期水位,故运营期对地下水水质和水位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四、评价总结论
盐城市大丰区草堰翻水站更新改造工程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关要求。项目建成后能够提高区域防洪抗旱能力。项目的建设运营会对项目所在地的水、声、大气、生态等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在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环境管理和监控的基础上,可以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不降级、减缓生态影响的要求,使项目的环境影响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的条件下,盐城市大丰区草堰翻水站更新改造工程的实施是可行的。
五、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水利局
联 系 人:季晶晶
联系电话:17351559067
联系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大街5号水利大楼
2、评价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江苏欣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5栋306室
联 系 人:齐工
联系电话:025-83311058
电子邮件:35876193@qq.com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和环境影响评价公参意见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