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城区住房保障力度,逐步降低准入门槛,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城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标准由原来的31549元/年(2629元/月),调整至32780元/年(2732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标准由原来的23662元/年(1971元/月),调整至24585元/年(2049元/月)。
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标准由原来的31549元/年(2629元/月),调整至32780元/年(2732元/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