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局(农办、社事局)、省属驻丰农场:
为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盐城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盐农牧〔2021〕13号)要求,结合全区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盐城市大丰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2021年盐城市大丰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5日
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2021年盐城市大丰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施强制免疫。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各地结合畜禽常发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实际,科学开展新城疫、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等病种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疫苗要求。使用经国家批准并符合当地强制免疫要求规定的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查询。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防疫主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部门(含省属驻丰农场、大型养殖公司)要按照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含大型养殖公司下辖养殖场)强制免疫计划,强化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管理,扎实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加强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监管。
区农业农村部门(业务科室)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动物防疫实际,组织做好有关疫苗、标识、免疫抗体监测、强制扑杀补助、先打后补等资金安排,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部门(含省属驻丰农场)须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动物防疫有关工作经费(包括新城疫、羊痘等疫苗采购及免疫用器材耗材、狂犬病等免疫注射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采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科学实施。各镇(街道、区)(含省属驻丰农场、大型养殖公司)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免疫计划。强化分类指导,规模场全面落实常年免疫、程序免疫,引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服务。认真组织春、夏、秋三大集中防疫行动,扎实做好规模场的补免强免和散养畜禽的集中免疫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双达标。
(二)强化疫苗标识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门(业务科室)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疫苗标识比选采购和经费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疫苗选用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并科学合理制定疫苗采购计划和及时组织供应工作,不断健全疫苗、标识管理各项制度,并认真执行。
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部门(含省属驻丰农场、大型养殖公司)要认真履行强制免疫疫苗标识供应和使用管理职责,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制定疫苗使用计划,合理调拨疫苗、标识,最大程度避免因压库导致的浪费,并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按规定保存和运输,确保疫苗、标识保质保量和及时供应,规范疫苗、标识使用台账,健全过期疫苗报废程序,对疫苗废弃瓶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开展技术培训。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控机构)要做好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可借助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的技术力量为基层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提供技术培训与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本辖区镇本级和村级防疫人员、养殖场户等的技术培训。
(四)推进“先打后补”。区农业农村部门(业务科室)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制定和完善“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综合运用防疫监管、产地检疫、财政政策等多种有效手段,推动“先打后补”工作深入开展。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先打后补”的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到2021年底,全区各镇(街道、区)有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先打后补”,并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五)加强免疫档案管理。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本辖区镇级畜牧兽医人员、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做好免疫记录台账,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区动物防疫执法监督机构要定期开展防疫监督,督促养殖场户规范使用畜禽标识,规范记录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
(六)落实防疫信息报送制度。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按月上报;三大集中防疫行动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辖区免疫、消毒、疫苗标识订购等防疫信息,按要求报我局(业务科室),并及时报告免疫和免疫效果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镇(街道、区)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免疫效果,实行常规监测和飞行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免疫状况,并对超出正常范围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区农业农村部门(业务科室)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区强制免疫效果飞行监测活动,并通报飞行监测结果;区动物疫控机构须及时对飞行监测采样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五、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等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经费支持
市级财政参照中央、省财政做法,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我区畜禽饲养统计数据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我区市级及以上财政承担的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含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省级农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及市级承担部分的疫苗经费),对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注射劳务补助、“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等予以补助。
我区根据疫苗耳标实际使用数量及其招标价格和畜牧业养殖需求数量,结合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各镇(街道、区)也要据实安排必要的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效实施。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按《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和区政府《关于生猪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2020年10月20日)的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6.新城疫免疫计划
7.牛结节性皮肤病、狂犬病、羊痘、猪链球菌病、炭疽等疫病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禽类,主要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区,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地的散养家禽免疫程序,实行程序化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对肉禽,14日龄首免,40日龄二免;饲养期长的,可于80日龄三免。对蛋禽和种禽,15日龄首免,40日龄二免,80日龄三免,开产前或120日龄四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家禽可不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疫苗品种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21天后,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应免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全区所有牛、羊、鹿进行O型、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区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免疫。有条件的散养户实施程序化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对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首免。新生家畜首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猪牛羊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家畜可不免疫。
四、疫苗品种
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液相阻断ELISA、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应免畜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全区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参考免疫程序
对1月龄以上新生羔羊和其他未免疫的羊只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羊免疫21天后,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应免羊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全区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有条件的实行程序化免疫。对新补栏猪及时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对商品猪,25~35日龄首免,60~70日龄二免。对种猪,25~35日龄首免,60~70日龄二免,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猪可不免疫。
四、疫苗种类
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应免猪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全区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各地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有条件的实行程序化免疫。对新补栏猪及时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对商品猪,断奶前后首免,约4个月后二免。对种母猪,断奶前后进行首免,约4个月后二免,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1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疫苗品种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阳性判为合格。应免猪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全区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鸡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有条件的实行程序化免疫。对新补栏鸡及时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对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首免;7~14日龄用鸡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鸡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苗三免,17~18周龄或产蛋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对肉鸡,7~10日龄时,用鸡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首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二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所有鸡进行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不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的说明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新城疫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应免鸡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7
牛结节性皮肤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
羊痘、炭疽等疫病免疫计划
一、牛结节性皮肤病
对全区所有牛实施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
(一)参考免疫程序:按照山羊的5倍剂量,在春、秋两季各免疫1次。
(二)疫苗品种:国家批准的山羊痘活疫苗。
(三)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二、狂犬病
对全区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免疫,重点管理区设置免疫注射点,一般管理区(农村地区)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行动。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如遇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开展免疫、监测等防控工作。
(一)参考免疫程序:对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也可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剂量实施免疫。
(二)监测方法:狂犬病病毒免疫抗体ELISA方法。
三、猪链球菌病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猪只进行猪链球菌病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1)猪2型链球菌病,妊娠母猪可于产前4周接种灭活疫苗;仔猪分别于30日龄和45日龄各接种1次灭活疫苗。后备母猪于配种前接种1次灭活疫苗。(2)猪C群链球菌病,生猪25-35日龄时免疫1次弱毒活疫苗即可,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弱毒活疫苗。疫苗品种:猪2型链球菌病用灭活疫苗,猪C群用弱毒活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四、羊痘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的羊只进行羊痘免疫。参考免疫程序:不同品系的山羊和绵羊,一般可于60日龄前接种1次,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炭疽
发生炭疽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六、布鲁氏菌病
我省属于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特殊情况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