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综合文稿、重要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文电、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新闻发布、安全、保密、接待、会务、后勤服务、行政事务协调等工作;负责统筹舆情应对工作;承担信访维稳工作;承办有关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统筹指导局信息化工作;组织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515-82031365。
(二)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仲裁科(行政服务科、劳动关系科)。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法制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协调专家咨询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局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拟订全区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情况;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拟订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区有关重大案件;指导全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全区劳动者维权工作,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全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依法指导全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15-82030260。
(三)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区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区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落实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执行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组织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监督相关组织与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协助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编制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联系电话:0515-83928811。
(四) 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区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政策;健全全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区就业援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牵头拟订全区高校、职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拟订全区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落实外国人来我区工作政策和我区港澳台居民就业创业政策;组织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和组织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和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拟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组织实施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承担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15-82030639。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科。参与拟订全区人才工作宏观政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承担全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参与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和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高级专家信息库,完善和加强专家联系服务制度;指导编制发布全区人才开发目录;承担全区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人才区域合作;承办本局对外交流合作与外事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引进港澳台智力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定居政策;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15-82031388。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区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奖惩等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按权限承办上级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拟订全区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区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市厅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区创建达标评比表彰等工作;承担区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15-82030665。
(七)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按权限承担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管理工作;编制和审批区属事业单位工资计划,负责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联系电话:0515-83928381。
(八)养老保险科。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拟订全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负责全区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按规定协助承办全区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因病退休工作;承办区属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工作;拟订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联系电话:0515-82030638。
(九)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区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区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承担工伤认定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贯彻实施国家、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15-82030676。
(十)组织人事科。承担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系统表彰奖励、考核评比、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联系电话:0515-8203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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