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市开发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城南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盐城市社会福利院:
现将《盐城市区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区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盐 城 市 财 政 局 盐 城 市 民 政 局
盐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盐城市区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盐城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主要包括购买与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购买与补助机构养老服务、奖励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购买养老服务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应坚持量力而行、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市、区各级行政机关。
第五条 承接主体为具有相应资质、从业经验和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力的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
鉴于养老服务供给特点和服务市场处于培育发展阶段,对不符合竞争性条件或具有特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经批准可采取委托、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其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支出。
第二章 政府购买与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一节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八条 政府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向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法律援助和精神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年满70周岁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二)年满70周岁低保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三)年满70周岁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
(四)年满70周岁除国家抚恤补助金外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五)年满75周岁低保边缘(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各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覆盖面。
第九条 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具有相应资质、专业团队和服务经验,具备与市或区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对接的信息管理系统,可直接提供符合行业标准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
第十条 购买内容:
(一)助餐。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年人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助餐服务;
(二)助浴。按照安全防护要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浴和外出助浴等服务;
(三)助洁。根据老年人的居住情况和实际要求,为老年人的居住场所提供清洁卫生服务;
(四)助急。通过安装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为危及生命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五)助医助护。协助监护人或按照监护人的要求,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服用药品和协助进行康复运动等;
(六)精神慰藉。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制定精神慰藉服务危机处理程序,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按程序处理问题;
(七)健康咨询。选派有资质的人员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理、心理和营养咨询等;
(八)法律咨询。选派具备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文化娱乐。协助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十)代办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十一)其他助老项目。
上述具体服务内容由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老年人个性需求,与承接主体共同研究确定服务目录及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并自愿接受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老人,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签订合同”的程序,申报确认。
(一)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盐城市区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表》;
(二)受理。社区(村)受理申请,调查初审后上报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
(三)审核。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审核上报,区民政部门委托评估组织(企业)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
(四)公示。社区(村)将老年人的评估结果在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结果报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
(五)审批。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汇总上报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六)签订合同。老年人自行选择服务内容,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其他居家老人可自行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直接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购买标准:
(一)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240元;
(二)中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160元;
(三)轻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80元;
(四)能力完好老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40元;
各区扩大的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的标准,可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盐城市区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表》;
(二)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根据老年人确认的服务目录及价格,为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服务费用须经市或区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工单确认,按实计算,不得直接与服务对象现金结算。承接主体按月向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清单,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审核拨付。
第二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第十五条 市区范围内符合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印发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所列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经评估合格并投入运营的标准化及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补助标准为:新建标准化的10万元/个,改扩建的5万元/个;新建示范性的15万元/个,改扩建的6万元/个。
普通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社区(村)必备的为老服务阵地,不在建设补助范围内。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盐城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助申请表》;
(三)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区范围内符合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印发的《街道(乡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所列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取得消防许可(消防备案)或符合国家、省出台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经评估合格并投入运营的街道(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补助标准为:新建的30万元/个,改扩建的15万元/个,租赁形式举办的10万元/个。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盐城市区街道(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申请表》;
(三)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五)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许可(消防备案)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市区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经评估合格并运营6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依托街道(镇)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普通助餐点,须具备容纳2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以及外送社区周边的服务能力,按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单独建立的,按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街道(镇)为区域建立的中央厨房,应具备膳食制作、集中用餐以及外送服务等功能,须具备容纳5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膳食制作能力在200客/餐以上,同时向3个以上普通助餐点集中送餐的能力,按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盐城市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评估表》;
(四)《盐城市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助申请表》;
(五)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六)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老年人助浴点原则上依托街道(镇)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和标准化及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应具备适老洗浴设施功能,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用于老年人洗浴和助浴服务,经评估合格并运营1年以上、年服务量800人次以上,按3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盐城市区老年人助浴点建设补助申请表》;
(三)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当年予以拨付。
第三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第二十条 市区范围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动提供给社会组织(企业)运营。各项运营补贴应支付给承接运营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盐城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标准》,经评估合格,且无弄虚作假现象或投诉举报问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运营补贴。
补贴标准为:普通型1万元/年、标准化2.5万元/年、示范性4万元/年。
第二十二条 街道(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参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助餐点年助餐老年人4000人次以上的,给予8000元/年的运营奖励;中央厨房年助餐老年人12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年的运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有老年人助浴点的街道(镇)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标准化及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助浴老年人1500人次以上的,给予5000元/年的运营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盐城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申请表》;
(三)《盐城市区老年人助餐点运营奖励申请表》;
(四)《盐城市区老年人助浴点运营奖励申请表》;
(五)市或区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的工单汇总表;
(六)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七)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运营补贴,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当年予以拨付。助餐、助浴服务人次须经市或区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的管理系统同步认定。
第三章 政府购买与补助机构养老服务
第一节 购买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为入住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购买集中住养服务。集中住养服务合同一般每三年一签。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为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办或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须依照国家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收住老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
第三十条 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和孤老优抚对象的机构养老服务购买标准,分别按当地当年度城乡特困对象供养标准、光荣院(间)供养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购买对象自行承担。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接主体,一般每年分两次拨付。
第三十一条 市区范围内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低保家庭中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经评估,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的,按照市场平均收费水平,并分别给予50%、20%的收费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节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第三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由社会力量(非国有企业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用非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均可申请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PPP项目与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补助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登记;
(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形式举办的养老机构连续运营6个月(含)以上;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建设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
(四)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五)设有独立的医疗机构、医务室或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六)设有相对物理隔离的护理区域;
(七)设有应急呼叫系统和护理床,有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八)入住对象为失能老年人;
(九)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5;
(十)服务对象居住单人房间使用面积大于8㎡,双人间大于12㎡,三人间大于16㎡;
(十一)设有无障碍卫生间、独立洗澡间,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三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三)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与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四)医护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保凭据;
(五)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六)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使用手续:
1、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以租赁房屋举办的项目,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租金支付资料及房屋产权、土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租金支付资料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盐城市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
(八)《盐城市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审核表》;
(九)《盐城市区养老机构实地勘查表》;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实地勘查审核。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建设补助,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三节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第三十七条 市区范围内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各类养老机构,均可申请运营补贴。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贴范围。
第三十八条 补贴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登记;
(二)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三)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四)有合格的财务人员;
(五)年度检查合格;
(六)入住老人具备完备的档案资料,包括养老需求评估表、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协议书等;
(七)入住老年人抽查满意率90%以上;
(八)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九)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按照轻度失能30元/人·月、中度失能60元/人·月、重度失能100元/人·月的标准,补贴养老机构。其中10%用于补助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
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
(一)《盐城市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补贴条件中所列要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养老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盐城市区养老机构自查报告表》。自查结果须在机构内公示7天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四)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须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办理;
(五)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六)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项目,须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每年6月份受理申请材料,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年予以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四章 政府奖励养老护理从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地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
(一)《盐城市区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护理岗位从业证明或劳动就业合同;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本科、大专及中专院校养老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8000元一次性入职奖励。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不在奖励范围。
申报材料:
(一)《盐城市区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护理岗位从业证明或劳动就业合同;
(四)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及工资发放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职业资格补贴和入职奖励条件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发放。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和入职奖励可同时享受。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评估
第四十五条 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企业),对养老服务实施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评估和养老服务评价等。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确保养老服务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服务评估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有相当评估力量的社会组织(企业)。相当评估力量是指具有《盐城市区养老需求评估办法》要求组成的专业团队,能够按要求完成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评估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服务评价的社会组织(企业),还须具备律师、会计等人员和有关行业专家,确保评估质量。
第四十七条 购买评估范围: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评估;
(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三)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评估;
(四)养老服务评价;
(五)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评估项目。
第四十八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评估,由民政部门委托评估组织(企业)实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设、运营和对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养老机构可从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评估组织(企业)中选择实施,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评估组织(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政策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评估细则,经民政部门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十条 鉴于养老服务实施第三方评估处于培育扶持阶段,评估费用视项目人数、范围、标准等由民政、财政部门、评估组织(企业)参照省内外做法协商确定。
第五十一条 政府购买养老评估费用采取项目结算的办法,项目完成后(指评估报告通过审查后),按实结算费用。
第五十二条 承接养老服务评估的社会组织(企业)须填写《盐城市区养老评估机构登记表》,应当按照相应的评估细则,严格履行评估职责,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组织(企业)的监管,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评估质量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抽样样本不低于本区域评估数量的10%。对一年内累计出现5次有效投诉的,连续两年评估准确率在90%以下的评估组织(企业),取消其开展养老服务评估资格;对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有效投诉的评估人员,取消其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构建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确定承接主体、编制购买预算、资金结算等直接挂钩,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十五条 各区应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扎实推进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工作;建立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工作数据库,跟踪服务对象的动态变化和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的,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终止合同,追回项目资金,对其实行市场禁入,并将失信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第五十七条 对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许可依法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街道(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助浴点等。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是指按照国家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所划分的老年人能力等级。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出台的有关盐城市区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