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条 本单位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单位的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