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草庙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现将《草庙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草庙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乡镇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大丰区《关于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石。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指导、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内审对于强化内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效益、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实现审计全覆盖等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努力开创全镇内部审计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镇内审机构为镇审计办,审计办在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办配备负责人1名,负责内审日常工作和协调,内部审计专职人员2名,从事内审业务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抽调、聘请审计工作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专业能力,确保审计质量。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受法律保护,被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办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省、市、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职责,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对本镇及所属单位、村规划计划执行、财政财务收支、项目投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所属单位内控制度的适当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4、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委托审计服务,并采用相关审计结果。
5、法律、法规规定和镇党委、政府以及区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和程序
(一)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办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镇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并报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工程项目审计按相关规定执行。对本镇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镇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二)审计办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被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通过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办应拟订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单位(镇分管领导认为需要特殊审计的事项除外)。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由审计组组长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办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意见。
(六)被审计单位(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办出具审计报告,报送镇主要领导,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对象)和有关部门。
(七)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天内,审计组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后报镇主要领导。
(八)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办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检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核查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第十八条 对被审单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单位,经同意作出制止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第二十一条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 提出内部审计建议,促进单位(部门)完善治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部门未实施竣工审计的,可以提出审计或中止财务付款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单位纪检、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需要归档的资料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被审单位审计整改报告;
五、其他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三个月之内,内审档案必须整理完毕、及时建立审计档案。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审计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审计档案的管理参照本镇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镇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