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度,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大丰区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及住所承诺制登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大丰区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及住所承诺制登记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江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苏政办发〔2021〕1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推进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和住所承诺制登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照多址”登记适用于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指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予设立分支机构,在一份营业执照住所后加载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的除外)。
住所承诺制适用于从事电子商务、科技服务、咨询策划、农业种植单一行业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住所承诺制。
二、基本原则
“一照多址”及住所承诺制登记应当遵循依法登记、主体自治、便民高效的原则,稳步推进、规范运行。
三、规范登记材料
(一)内资企业设立时申请“一照多址”
1、申请人通过纸质材料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住所栏目、章程等材料中同时注明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录入住所(经营场所)时,同时后辍录入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并用“;"隔开;
2、同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及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人企业需提交注明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章程。
(二)市场主体成立之后申请“一照多址”的办理住所变更
1、申请人通过纸质材料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住所栏目、章程等材料中同时注明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录入住所(经营场所)时,同时后辍录入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并用“;"隔开;
2、提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人企业提交修改后注明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已办理“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办理住所变更
1、申请人通过纸质材料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住所栏目、章程等材料中同时注明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录入住所(经营场所)时,同时后辍录入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并用“;"隔开;
2、增设经营场所的提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减少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3、法人企业提交修改后注明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一照多址”市场主体注销提交材料等同于非“一照多址”的同类型其他市场主体。
(五)实行住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在申请设立、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按要求填写《大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承诺,对自己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四、按“一照多址”及住所承诺制办理登记涉及企业开办业务时按“全程通”模式办理,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五、登记公示
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一照多址”登记信息和住所承诺信息推送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履行对实行“一照多址”和住所承诺制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市场主体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再登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