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然资源所、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丰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各单位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牢固树立规则思维和底线原则。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3.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必须接受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履行及时报告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坚持严格责任追究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相关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责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对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
2.涉及改革、发展、稳定事项方案与措施的制定;
3.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4.重要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要点、 本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编制等事项审议制订;
5.本单位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排;
6.重点行政处罚裁决,以及向上请示报告或向下回复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审定;
7.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
8.其他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隶属本单位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考核、选拔、调整、任免、奖惩,后备干部推荐、确定;
3.公务员、事业编制及有关人员的招录招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拟聘职位的确定;
4.本级党政组织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确定;
5.上级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6.向有关网络媒体推荐拟参加网评的人选;
7.对干部职工的处分处理事项;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人事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分配;
2.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建设、水电安装、管道铺设、装饰装修以及附属配套工程的美化、亮化等;
3.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事项;
4.按规定需要实施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
5.国有或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经营、出让处置项目;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收支计划安排、分配及执行,一定额度经费的追加;
2.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使用,或执行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文件规定的低于3万元的具体标准;
3.大额投(融)资担保、银行贷款、单位借款;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监督主体
1.各党委(党组)班子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履行“一岗双责”监督责任。
2.各党委(党组)主体办根据《大丰区基层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办公室履责暂行办法》履行监督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3.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监督检查室,各镇(区、 街道)纪(工)委对监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
四、监督实施
1.各党委(党组)主体办代表党委(党组)依规依纪依法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监督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提请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前三个工作日内,由“三重一大”事项申报单位将《“三重一大”事项事前监督报备表》分别报班子分管负责同志、主体办主任审核后,报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镇(区、街道)纪(工)委备案。
3.各党委(党组)在启动干部调整、表彰等事项前,主体办应先行在政治、廉政方面进行把关,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名单提交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镇(区、街道)纪(工)委进行廉政鉴定。
4.各党委(党组)主体办在党委(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凡决策与申报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报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镇(区、街道)纪(工)委。
5.“三重一大”事项申报单位在相关事项实施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实施情况书面报所在党委(党组)主体办和相应纪检监察组织。
6.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监督检查室、各镇(区、街道)纪(工)委要对监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按季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重点的、群众有反映的“三重一大”事项应随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相关专项监督检查应形成督查报告,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核查处置。
五、责任追究
各级各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督工作的;
(二)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纪检监察组织审阅的;
(六)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八)未执行事前报备、事后备案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事前监督报备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报备事项 | ||||||
事项性质 | 重大事项决策 | 重要干部任免 | ||||
重要项目安排 | 大额资金使用 | |||||
决策事项 主要内容 | 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单位 分管负责人意见 |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单位 主体办意见 | 主体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由呈报单位集体会商后,提请党委(党组)决策前报备(可另附“三重一大”事项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2、“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报备表报批后,原件由呈报单位留存备查;另复印两份,分别报派驻组、 纪(工)委和主体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派驻组、纪(工)委和主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