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部门:
《三龙镇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初步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
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三龙镇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初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大发改〔2020〕142号)要求,推动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管护现状
近年来,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但随着建后管护任务逐渐增加,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不到位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管护主体不明、管护机制不活、管护标准不清、管护经费不足。
二、基本思路
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改革创新管护机制,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主要目标
2021年6月底前,成立管护体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初步实施方案,摸排管护现状,制定镇村两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台账。启动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到2023年底,做好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经验总结,为2025年全面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打下坚实基础。
四、重点任务
1. 明确政府主导责任。镇政府履行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责任,各村(居)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江苏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明确设施类别、设施名称、管护内容和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度,以及有关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政策等;具体履行农村公共服务、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和监督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对管护准经营性设施的运营企业给予合理补偿,对管护经营性设施运营企业的支持政策等,以及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的鼓励政策。
2.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2021年6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调查汇总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制定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启动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
3. 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和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级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社区综合服务、殡葬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要做好所属设施管护,建立制度、责任到人。运营企业、各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要按照权属关系管护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运营企业要进一步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也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
4. 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建立村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对于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可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管护;也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村级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
5. 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
(1)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2021年6月前,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按照明确主体、明晰权责、落实责任原则,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形成以镇为单位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所在政府(街道、园区)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要纳入区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2)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时,要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根据省、市区出台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制定全镇相应的政策规定,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负责维护)。
(4)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按照省、市有关政策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
(5)建立设施管护与脱贫攻坚衔接制度。镇财政将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补助力度,鼓励村级组织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经济困难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
(6)建立健全政府协调保障制度。镇政府将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指定涉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较多的部门为牵头单位,加强工作协调督导。村(居)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确保各项管护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
五、保障措施
1.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全镇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行政村,适当予以补助。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将一定比例入市收益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和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等方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
2. 强化监督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镇级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护清单所列事项适时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
3. 开展宣传引导。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在村级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接受“村级公益事业需村民共同出力出费”、“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设自己管护”等道理,同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宣传,通过让农民群众说身边的事、讲自己美好家园的故事等形式,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江苏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 护 内 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1 | 通信类 | 信息通信管线、铁塔基站、网络局房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 | 1、设施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有防范; 2、设施无盗窃、无破坏、无强制拆迁。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通信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 |
2 | 养老类 |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设施的日常运营,以及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 | 民政部门 |
3 | 殡葬类 |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 乡镇及村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存量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 | 民政部门 |
4 | 社区服务类 |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设施的日常运营,以及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民政部门 |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 护 内 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5 |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类 |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 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布点配置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还应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要求相适应; 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干净整洁、功能完好、美观适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根据使用情况有破损时及时更换。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机具)和运输车
| 1、应按分类收集作业的需要配备,不得混装混运; 2、收集机具应分类标识清晰、外观干净整洁、无残缺和破损; 3、分类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辆密闭、标志标识清晰。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
压缩式垃圾转动站(镇)
| 1、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合理选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2、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车辆通行等方面要求; 3、具备喷淋除臭、数字监控、渗滤液收集功能;兼顾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暂存等。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 护 内 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6 | 交通运输类 | 农村公路 | 1、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和隧道等管理和养护; 2、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停车亭、客运站等运输设施及停车区、驿站等服务设施)、绿化等管理和养护; 3、农村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养护安全作业等管护工作。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7 | 农村水利 | 农村河道 | 围绕“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加强河道水系连、清淤疏泼、堤防加固、岸坡整治,加大河道长效管力度。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水利部门 |
农村供水 | 加强农村供水水厂、水源地、增压站、供水管网及附建筑物的建设和管护。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水利部门 | ||
灌区骨干引排工程 | 加强灌区渠首工程、骨干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的建设、修养护及管理。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水利部门 | ||
8 | 农田基础设施 | 农田水利及田间配套工程设施 | 1、田间灌溉和排水设施; 2、田间道路及农桥; 3、农田林网; 4、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施。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水利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 |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 护 内 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9 | 文化类 | 1、村综合性文化 服务中心; 2、乡镇综合文化 3、乡、村文体广场 | 1、功能健全、管理规范、开放正常; 2、公益性岗位和公共服务落实到位; 3、无设施被挪用、挤占、拆除等现象。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10 | 教育类 | 学校(幼儿园) | 1、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按标准配备并做好维护,保障正常安全运行使用; 2、落实校(园)舍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校(园)舍安全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教育部门 |
11
| 卫生健康类 | 乡镇卫生院 | 医疗卫生设施设备按标准配备,正常运行使用。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卫生健康部门 |
村卫生室 | 选址符合要求,医疗卫生设施设备按标准配备、正常行使用。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 | 卫生健康部门 | ||
12 | 广电类 | 1、广播电视有线 网络设施; 2、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设施; 3、应急广播播音 室和终端。 | 1、广电设施(含有线网络、发射台站、应急广播)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 2、广电设施(含有线网络、发射台站、应急广播)无盗窃、无破坏、无占用、不侵入保护间距; 3、持续为应急广播设施提供运维服务,保障正常使用。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广电部门 |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 护 内 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13 | 体育类 | 农村室内外公共体 育设施包含体育场 (馆)场地、器材 和设备 | 1、体育设施的开放、管理、巡查、报维、维护和更新; 2、防止体育设施被侵占和随意拆除。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体育部门 |
14 | 电力类 | 电力(输、变、配 、通信)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和站房 | 电力设施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有奖惩,防范盗窃、破坏、施工、异物、垂钓、树障、山火、腐蚀等外力隐患。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电力管理部门 |
15 | 林业类 | 农村绿化设施 | 已建绿化区块维护、植被保护。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林业部门 |
16 | 邮政类 | 1、农村邮政普遍 服务营业及投递场 所; 2、村邮站; 3、智能信报箱; 4、信箱筒。 | 1、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场地、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2、村邮站场地、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保障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持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邮政管理部门 |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 护 内 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17 | 快递类 | 1、快递末端公共服务平台(共配网点); 2、智能快件箱。 | 1、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2、持续提供快递相关服务。 |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邮政管理部门 |
备注:监管责任单位为省、市、县三级行业部门,其中,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类的监管责任单位省级为住建部门,设区市以下的监督责任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大丰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情况汇总表
镇(街道、园区)、部门、单位: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座落地址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产权归属 | 管护内容 | 管护目标及质量要求 | 管护方法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