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2476817K/2020-0911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0-11-13
文号 大自然资发〔2020〕219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自然资源所、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提升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促进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各项工作服务,经研究,现将《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1113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室及专职档案员工作职责

(一)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热爱档案事业、积极做好档案工作。

(二)按时做好各种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情况。

(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的技术保护和各项防护工作。

(四)搞好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系统内档案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五)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编制多种检查工具及汇编有关档案资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档案的保密内容,确保档案机密和安全。

二、各部门及兼职档案员工作职责

(一)把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范围,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材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二)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占为私有。

(三)兼职档案员要认真学习档案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案卷要保证质量,用笔规范、装订美观、书写工整,确保档案的整洁性和耐久性。

(四)兼职档案员移交档案时需经本部门负责领导审定,并填写备考表后方可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三、档案保管制度

(一)根据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本机关形成的各种类型、各种载体的档案由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二)借出收回的档案,经检查无误后,及时入库,送归原处,做到手续清楚。

(三)建立移交、销毁和室藏档案统计台账,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案卷与台账相符。

(四)库房内保持整洁卫生,严禁吸烟及堆放杂物,并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五)组织人员对库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平时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入库房,以确保档案安全。

四、立卷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本局所属科室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都应归档,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音像档案、业务数据档案、实物档案和融媒体档案。

(二)归档要求

1.凡应归档的文书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按照文件形成规律和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做到分类清楚、问题单一、立小卷装大盒,便于保管和利用。

2.保证案卷质量,封面标题文字精练、填写清楚,字迹端正、期限明确、卷内文件排列有序,装订结实、美观、编号准确、禁止使用纯兰墨水和铅笔、签批。

3.归档的案卷要按照保管期限和一定的次序科学排列、编制好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

4.应用好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软件,及时做好新增档案数据的录入,经档案室审核、验收后入档案管理系统,实行现代化管理。

5.在交接案卷时双方应根据目录清点核对,办好签字手续。

(三)归档时间

各科室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和各类档案在次年的6月底前要完成立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五、档案利用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的,由借阅人办理插续,填写借阅登记表,方可借阅。

(二)外单位人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证件,方可查阅有关档案。

(三)档案人员对所借档案,不得遗失、转借、拆散、涂改、外划。

(四)本单位各科室调阅的档案应及时归还。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一律不得借出。

(五)需要复制的档案材料,应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和档案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六)档案室对所提供利用的档案,要及时掌握利用效果,整理编写好实例。

六、档案保密制度

(一)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审批手续,凡未经公开的文件、记录材料、须经档案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以防泄密事故的发生。

(二)严禁查档人员翻阅与其查档无关的文件材料。

(三)档案人员不得将档案内的机密向外传播,不得在公开场合或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四)发现泄密、失密现象,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对造成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档案的统计、鉴定和移交制度

(一)建立健全档案的案卷目录、编研材料、利用效果,鉴定销毁记录等统计台账。

(二)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做到帐物相符,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销毁档案应编造清册,并报局鉴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销毁的档案应由两人以上参加。

(四)局机关各科室年形成的档案材料,按规定编造移交清册,向档案室移交,移交档案时应双方签字,由档案室编目,排架入库。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