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50000536B/2020-1005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 发文日期 2020-03-23
文号 大港管〔2020〕44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招商局,委属各部门,各村(居、社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港区”)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程序化、制度化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同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达到统筹协调、规范管理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适用范围

第一条 港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条 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

(三)港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港区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局(以下简称“基建局”)、水利站、盐城市大丰区海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按照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基建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第五条 上报的项目,应充分做好调研工作,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供依据及投资估算。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指:完善项目配套设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等,且应符合港区发展战略、满足生态环境要求、按照港区土地空间规划。

第六条 基建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与规划、项目服务、财税、审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合对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通过后报港区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年度建设计划,管委会投资建设的项目纳入港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建设条件具备,计划在本年度内开工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的项目。

第八条 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工期;

(三)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

(四)资金来源;

(五)项目建设必要性;

(六)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

港区党工委、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适时进行增减、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基本建设法定程序,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杜绝“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现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基建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局具体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

基础设施项目须按规定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五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招标并按规定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实施招标采购前,按要求进行投资评审。投资评审核定的预算金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价。

第十七条 基建局依法依规组织项目招标工作,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根据招标相关文件精神,项目分类招标:

(一)凡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大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类≥50万元的工程、货物类服务类≥20万元的项目也须进入大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由基建局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在《大丰日报》、中国大丰政府网站、中国招标网等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三)限额以下的突击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经基建局审查后,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3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询价、比价等简易程序进行发包。

第十九条 基建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工作。

(一)港区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制度。入选名录库的单位必须在基建局备案,原则上名录库的单位不少于10家。入选名录库的单位由基建局、财税、审计等部门考察后报管委会予以确定;

(二)根据项目情况每次从名录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3家单位参加投标;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实行明标暗投,采取最低价或平均价(最接近平均价)中标方式(现场摇号决定中标方式);

(四)被相关职能部门列为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黑名单期限内禁止承接港区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管委会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纳入港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二)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控制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六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经济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推荐使用行业标准格式合同。

招标项目,其合同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约定、投标承诺组织编制初稿,招标文件中的核心条款、投标文件中的优惠承诺、奖惩措施和特别条款等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非招标项目,其合同签订前需通过专项报告或小型项目审批表形式完成发包手续:

(一)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报告,报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二)1万元(含)—3万元的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报告,经基建局初审后,报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经严格审核,由法律顾问把关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报批后统一由基建局按类别编制合同号,并报送财税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合同报批件及报批手续装订成册,报基建局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取得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交纳到位,中标人须将履约保证金交纳到位后,方可签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含(不仅限于)下述要求订立:

(一)工程质量:坚持质量第一原则,道路(含桥梁、广场、景观)工程质量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工程付款:工程审计结束前,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三)工程工期:一律以投标承诺工期作为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一律规定为日历天,工期奖罚实行同奖同罚;

(四)工程审计费用:核减率在5%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支付,核减率超过5%的全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在应付款中代扣;

(五)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

第七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管理,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实现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廉政建设等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施工现场代表(简称“业主代表”)制度,原则上一个工程项目配备管理人员2人 ,其中1人为主,1人为辅,现场负责项目的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权代表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明确的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二)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矛盾协调,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三)组织施工放样、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动态跟踪控制和管理;

(五)完成管委会交办的项目管理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必须严格造价控制、规范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和增项签证单程序,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一)原则上变更工程量签证和增项签证量总和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0%;

(二)设计变更和增项签证事项,应由施工单位通过联系单提出申请,联系单需注明事由、方案、部位、数量、预算、涉及其他索赔事项等;

(三)工程项目增项签证事项审批程序:

(1)签证预算价在0.5万元以下的,增项签证事项由业主代表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会商后实施;

(2)签证预算价在0.5万元(含)—1万元的,增项签证事项由业主代表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会商后,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后实施;

(3)签证预算价在1万元(含)—3万元的,增项签证事项由业主代表会同基建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会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基建局备案;

(4)签证预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增项签证事项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基建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会商,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请港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基建局备案。

(四)业主代表为项目工程量签证和增项签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和核实工作,对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必要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对现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工期延误、偷工减料、擅自变更等情节,必须立即要求整改,严重的需停工整顿,必要时应进行经济处罚。相关处理意见提供给审计单位核减,确保执行到位。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重要节点隐蔽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重要节点主要指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市政管道闭水试验、道路的结构层等。

第三十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材料价格。对于无定额可依或确需甲控的材料价格,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基建局、审计等单位相关人员在市场充分考察询价基础上共同签证确认价格,签证价格只作为该工程材料的送审价,最终须以港区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实际结算价。

第八章  监理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员、资料员以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确保人员的到岗率。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员从业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在2日内将人员更换到位。

第三十八条 总监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委托他人进行监理,必须亲临施工现场,施工期间每周在岗时间不得少于3个日历天,必须参加工程周例会。

第三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

(二)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监理日记;

(三)负责本专业的工程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第四十条 旁站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三)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好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饮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业主代表请假。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按时向业主代表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工程周例会,认真书写例会纪要并于周例会后的两日内下发例会纪要。

监理日志、月报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日志每10个日历天复印并由总监签署后提交业主代表。

第九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相关行业规范。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设计、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业主代表同意后进行。

涉及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生产等专项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验收工作,该人员为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人,业主代表须全力配合做好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一般工程竣工验收组应由基建局、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财税、审计等单位共同组成。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邀请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

项目竣工验收人员的主要职责:统筹组织好相关单位参加验收,按程序组织好验收工作,对项目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检测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第四十七条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到位。

第四十八条 保证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无缝对接,工程竣工验收与管护移交必须同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与管护移交证明同步办理。

第十章  决算审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港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港区审计部门统一管理。

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区审计局审计,港区审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善竣工决算资料并配合向区审计局报送资料。

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港区审计部门负责,港区审计部门及时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审计,审计结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抽查和复核。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施工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竣工决算,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业主代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向港区审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

(二)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完善相关资料,报港区审计部门备案后及时送审;

(三)审计单位作出审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收到项目审定单后须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收到审定单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作出是否接收审计结果的答复,如无异议,建设单位按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如对审计结论有疑议,施工单位可依法申请复议,建设单位按复议确定的最终审计结果办理项目竣工结算。

第五十一条 项目竣工结算一律以区审计局和港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一章  项目付款管理

第五十二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的付款由财税部门按合同约定统一支付,付款应按合同号付至每个项目。

其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付款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五十三条 基建局应对管委会投资项目付款建立详细的台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付款监管。

第五十四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的付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施工期间付款须经总监审核);

(二)项目实施单位、基建局、财税、审计审核把关后报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财税部门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按财务管理制度支付;

其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付款由建设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办理项目结算时,属于审计的项目,凭审计报告和项目资料办理;不需审计的项目,凭建设单位出具结算手续和项目资料,方可办理项目结算。

第五十六条 管委会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财税部门统一负责收支管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财税部门按合同约定及财务管理制度退还。

其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负责收支管理。  

第五十七条 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项目审计费用,财税部门应在取得审计报告后的第一次付款中予以扣减。

第五十八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必须提供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工程保修情况证明资料,方可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章  建设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管委会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的档案管理,负责对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服务工作。

其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十条 基建局应明确专人做好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工程款已结清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在六个月内移送至港区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管委会成立由基建局牵头,财税、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领域专项检查组,每年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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