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19〕78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市大丰区大桥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我区集体土地0.691公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大桥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
二、所有权人及征收土地位置
盐城市大丰区大桥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位于大桥镇洋南村。(征收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征地面积及地类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地类、被征地村(组)及补偿标准 1公顷= 15亩
地类名称 | 村组名称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大桥镇洋南村一组 | 0.691 | 24.00 | 9.00 |
若被征收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70%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按每公顷1.68万元标准执行。
四、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文件规定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五、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