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54609867U/2020-1000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 发文日期 2020-02-11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大丰区南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发〔2019〕76号

关于印发《大丰区南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大丰区南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大丰区南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界定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并切实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规范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资格唯一。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重不漏,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利益。

(五)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界定,特别是对特殊人员或有争议人员的界定,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公开透明。成员身份确认的条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成员身份确认的过程及结果,都必须在村公示栏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界定时点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时点,统一定为2018年12月31日,各村不得随意变更。

三、界定标准

(一)法定取得。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人员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本人或户主自愿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取得成员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分配关系的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村(居)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村(居)出具的证明;

4.小城镇户籍改革,将户口迁入小城镇,但未享受城镇待遇的,目前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的;

5.60年代下放户或顶替农转非人员,未予工作安置或货币安置的,目前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

6.其他情形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三)资格丧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成员资格丧失或不得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人员;

2.享受城镇职工正式退休待遇户口回原籍的人员;

3.在部队已提干的现役军人;

4.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员、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

5.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不得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四、界定程序

(一)成立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村民代表、老党员和老干部代表,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小组,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具体负责成员类型的调查摸底和成员界定工作,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积极参与讨论撰写本社有关成员界定、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等政策草案。

(二)发布公告。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调查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填写完毕后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为签字。需对外调查核实的应由两位调查小组成员一同前往或发函联系,由被调查人员的工作单位寄送材料,并加盖章,必要时需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盖章。

(四)制订方案。由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调查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制定细化条款,分为法定取得、申请取得、资格丧失的若干种情形,且说明保留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由,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讨论完善并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调查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成员界定实行三榜定案: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初步确认后,应进行初榜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示。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经初榜、再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作终榜公示。公告期间让有异议者提出质询,仍有意见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利益诉求,保证每一位村民有利益诉求的机会。同时,为保护每一种类型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每一次人员摸底调查情况及分类享受额度的公示中,特别要求村民对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督,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接受村民的集中咨询、核对,及时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六)建立档案。附录的材料必须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书面文件,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户籍关系证明材料;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婿)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原籍村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入社的需附相关证明材料。由于历史原因,已无法定材料的必须附有两位以上界定工作调查小组成员的证明材料,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等。以上材料必须全部纳入档案管理并长期保存。

(七)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含电子档),以及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成员调查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要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小组,组长:葛余柏,副组长:夏一涛、杨艳存、何爱军、顾津仲,成员:吴仁桃、肖雅涵、陈晓云、李松国、秦峰、殷益官、石昕、王保安、施永华、宗宇、黄祥、茅晓泉、丁勇、徐雷、杨桢桢、石红兵、姜干洪、袁卫国、胡霏、陈跃辉、秦坤、俞建荣、顾标、朱红东、宗文斌、高俊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艳存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晓云、丁红莉、黄萍萍、李婧为办公室成员。

负责指导协调,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镇政府、村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材料、张贴标语、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方向正确、过程公开、群众支持、取得实效。

(三)精心组织实施。镇政府、村要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操作程序,狠抓关键措施,加强督查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按时完成。

(四)严肃工作纪律。镇政府、村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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