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然资源所、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精神以及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大农发〔2020〕221号)要求,现对农村村民自建住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原则
1.强化管理。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2.高效便民。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发展村庄点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自建住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方面的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
四、办理程序
各自然资源所、分局依据审批流程负责受理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申请,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局统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加盖“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章。
五、规范管理
1.领取发放。全区实行统一发放,区规划与保护所负责统一发放及管理。申领证书时须同时报送前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送发放情况汇总表。
2.监督管理。各自然资源所、分局需完善相关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保管,建立证书领取、发放、管理台帐制度和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管理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向区局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
3.编号登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按镇(区、街道)统一编号,在“乡字第”后加各镇(区、街道)名称以示区别,例如新丰镇编号,乡字第(新丰)2021—***号。
六、明确责任
1.各自然资源所(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划许可,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承诺时限办理许可手续。
2.各自然资源所(分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大农发〔2020〕221号)文件要求及办事程序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遇到政策法规问题或重大业务技术问题,应及时报告区局研究解决,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