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大丰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油中泰大丰燃气有限公司,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的要求,为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现就规范我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
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含燃气燃烧器具等设备设施)。其中,无建设区划红线的,以燃气调压设备进气口为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户外的,安装费包含表后到居民家庭户内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家庭户内的,安装费包含燃气计量表出口的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
二、调整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住房(不含别墅、自建房)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200元/户。新建商品住房统一安装燃气采暖设施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屋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特困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收费标准为1100元/户。
(三)别墅、自建房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屋建设单位或用户协商确定。
三、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一)新建商品住房配建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二)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或变换名目另行收取。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6日起执行。2020年11月16日前,已签订燃气工程安装施工合同或协议的,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以前关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