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招商局,各相关单位、部门,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港区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港区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委托总承包企业(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单位,下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和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等五项制度(以下简称五项制度),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1.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权益保障和进出场时间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实现其他四项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自2019年12月16日起,港区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2.对于施工企业,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公示等用工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信息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应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分包企业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用工管理工作,并将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企业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3.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确保项目每名农民工均签订严谨规范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应如实提供个人的身份信息,主动申报居住信息,配合用人单位实施实名制管理。
4.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加强对农民工的日常考勤管理。总承包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相关平台或系统数据格式需满足住建部发布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2019年12月16日前,港区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央数据库的互联共享,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时核查。
5.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并为其创造有利条件。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与合同签订工作,未满足上述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自2019年12月16日起,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总承包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银行,并同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三方托管协议(该协议作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首次进场检查时的必备资料),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施工企业应向监管银行提供相关施工合同。
2.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应签订补充合同条款,设立工资专户,并参照新开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月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离实际竣工日期不足2个月的项目,可不设立工资专户,但施工企业需建立详细的工资发放台账,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流程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该账户除划拨人工费和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工资专户,不得多个项目共用一个工资专户或挪作他用。
4.当建设单位未向工资专户拨付当月人工费超过15天时,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可到监管银行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撤销后,专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企业账户中。
6.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与监管银行设立工资专户,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确认的人工费数额,按月将人工费(不低于当月已完成产值的20%)存入工资专户,并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监理单位应对工资专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监管银行应负责工资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当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超过一周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
1.自2019年12月16日起,港区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与分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工资支付表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总承包企业应在监管银行为本项目农民工(含自有工人和分包企业召用工人)办理工资卡,农民工已有该银行工资卡的,可不重复办理。总承包企业负责落实工资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四、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制度
1.分包企业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后,交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总承包企业每月向监管银行提供本月工资支付表,监管银行根据总承包企业提报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存入农民工工资卡(不足一个月的临时零星用工除外)。总承包企业应制作、保留工人工资发放记录。
2.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公示每月农民工考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劳资专管员联系方式、欠薪投诉渠道等,并拍照留存。
3.对于不足一个月的临时零星用工,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和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4.监理单位应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建立日常监理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责任制度
1.港区成立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杜卫国同志任组长,吴树宏同志任副组长,基础设施局、司法分局、驻港边防派出所、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招商局负责人为成员。
2.明确工作职责。基础设施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司法分局负责农民工工资矛盾的调解,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治宣传;驻港边防派出所做好农民工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招商局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涉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3.实行黑名单制。严格执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罚、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
4.严格责任追究。港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港区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特此通知。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