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55083852L/2020-0988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0-01-17
文号 大交安〔2020〕2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全区交通运输行业202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通知

 

交通各单位:

现将《全区交通运输行业202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大丰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17日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

202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020年,是十三五计划收官之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要按照国家、部、省、市、区委政府和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年围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这根主线,全力推进“平安交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落地生根,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深刻汲取响水天嘉宜“3.21”特大爆炸事故教训,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举一反三、守牢底线,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全面摸排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以有效遏制交通运输事故为目标,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为基础,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文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宣传全覆盖,为我区新时代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有效防范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基础建设质量稳步提高,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重点工作安排

(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上来,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确保各项安全举措落到实处。

2、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继续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革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风险防控、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升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修订完善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推动实施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

4、区局继续和局属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大丰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结果运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5、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各环节,各部门责任明晰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向更高水平迈进。

6、督促局属各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抓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开展好冬春火灾防控和夏季消防安全等工作。

(三)持续深化平安交通建设

7、2020年是“平安交通”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按照计划要求,大力实施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平安公路、平安车船、平安码头、平安港站、平安工地”等方面创建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提升平安交通创建水平,确保“平安交通”三年行动计划如期实现。

(四)扎实开展13项专项行动

8、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专项整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实行一岗双责。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一必须五到位”,强化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强化对安全人员的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要全面建立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对事故隐患分类分级、闭环管理。将重大风险监督抽查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强化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监督检查。

9、“两客一危及城市客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两客一危”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情形,对证、照不全或者超范围经营的企业,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查实后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排查“两客一危”企业资质条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长期未从事运输经营或逾期未年审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法撤销、注销经营许可,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引导旅游客运企业健康发展。全面排查“两客一危”驾驶人身份信息、治安刑事处罚、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和记分、文明交通失信、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未换证、从业资格记分等情况,对发生过亡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安全违法记分达12分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吸毒的,醉驾、超速超员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联动作出降照、注销、吊销处理。督促“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对所属驾驶人员落实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其适任驾驶职业,定期排查梳理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交通安全违法记分达到12分、文明交通严重失信、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等情形的隐患驾驶人,及时采取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等措施。严格执行危货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加强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环节的监管,督促作为装货人的危险品码头,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进行“五必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改正,依法按照上限进行处罚。进一步推进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落实,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通过“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制作电子运单;危险货物装货人严格比对本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填报的电子运单。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改正,依法按照上限进行处罚。督促客运企业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督促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品查堵、客运车辆安全例检等制度落实,并严格执行市际以上客运班线实名售检票制度,确保旅客本人持票乘车;严格执行旅客行李物品、行李舱托运货物安检制度,严防危险品上车。监督客运班线经营者严格按照许可的路线、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强化对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资质条件审核,严格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管理,督促旅游客运企业加强车辆、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旅游包车应当在客运站、旅游集散中心或其他安检点进行安检、身份核对,身份不符或携带危险品的游客,不得乘坐旅游包车;对不具备进站条件的旅游包车,督促旅行社必须核对游客身份、开展行包安检。旅游包车应当在客运站、旅游集散中心或其他安检点进行安检、身份核对,身份不符或携带危险品的游客,不得乘坐旅游包车;对不具备进站条件的旅游包车,督促旅行社必须核对游客身份、开展行包安检。联合开展“两客一危”企业应用联网联控系统和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车辆硬件终端和软件平台不满足技术标准的,未按规范要求入网或传输数据的,严重报警信息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予以联合通报、处罚。结合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数据,开展“两客一危”企业安全评价,定期公布“两客一危”企业、驾驶员“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完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对非法营运以及严重超速、客车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企业或车辆非法异地经营、未持有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超许可事项经营、未按要求实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记分并纳入信用管理。对区外籍“两客一危”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的,一律发函征询车籍所在地管理部门许可信息,对存在违章的,一律实施源头抄告制度。

10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落实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主体责任,联合组织实施源头管理、路面查处、“一超四罚”和联合惩戒等工作。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与治超工作相适应组织机构,强化工作部署、督导推进和考核检查,切实强化治超执法站点、人员、经费、装备的保障。制定货运源头管理办法,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管理部门、职责及违法装载的处罚措施。落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责任,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严格监督港口码头、物流园区、货运场站等货运集散地,把好装载关、出门关,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经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除外,下同)上路,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单位,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合法装载配载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规定装载配载、称重,执行货运运单、货车及驾驶人进出登记、称重放行和统计汇总等制度。

落实港口码头及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2020年新公示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在公示后三个月内完成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应当将相关数据接入管理部门,自觉接受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辖区源头单位开展2次现场巡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结合营运车辆安检和综合性能检测工作,严格车辆安检检测,对存在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不予通过安检检测。对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没有整改到位的,不得为其办理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进一步完善监控网络,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抄告通报和联管联控机制,治超站要严格落实24小时联合执法。根据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变化情况,每月制定覆盖辖区全域的干线公路治超流动执法检查方案,及时查处辖区超限运输车辆故意绕行逃避检测、短途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记分并纳入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对达到“一超四罚”条件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经营者,一律严格处罚到位,并定期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突出区界和重点源头,规划建设和动态调整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加快推进电子抓拍系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建设,完善农村公路限高限宽门架,构建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的超限运输车辆管控体系。

11交通工程建设专项整治。督促建设单位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桥梁、船闸、高边坡、深基坑、临边临水作业等重要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重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灾害防控措施等情况。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班组建设与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隐患的自查自纠和风险的严管严控。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建设、养护、涉路施工等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等防控措施。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单列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监管施工企业落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承揽工程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格)。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特别是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工作措施必须到位。临边临水、交叉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桥梁工程等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禁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以及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为。紧密结合“平安交通”三年行动计划和红线行动等专项工作,对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从业单位法律责任,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按照《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红线问题,执行红黄牌警告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受到红牌警告的,取消平安工地、优质工程等创优申报资格。

12、内河水上游览活动专项整治。加强游船及其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的检查,确保水上游览经营活动船舶的适航,确保船舶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够的设施设备。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巡查和明查暗访,查处游览活动船舶涉及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非客船载客、擅自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备案信息的抽查,发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船舶和船员的管理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责令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并函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它相关管理机构。

13、船舶超载、配员不足和超航区航行专项整治。开展联合执法,坚决禁止超载船舶进入盐城水域。督促港口码头单位禁止给船舶超载装货,航运企业和船舶经营人严格按船舶配载规定装载货物。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从严从重查处超载船舶;禁止超载船舶进出船闸,严格执行“先纠正、后处罚、再放行”的要求。加强对到港船舶配员情况的检查,核实在船船员是否满足配员证书要求,对不满足配员要求的船舶按照规定对船舶和公司进行处罚,要求其在出港时按规定配齐船员,并定期通报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沿海港口码头单位禁止给内河船舶装载货物。督促沿海港口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船舶的准入管理和现场监管,增加对施工作业区域的日常巡查频次,严禁使用内河船参与海上涉水工程施工。督促航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船舶营运管理和动态管理,严禁安排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行为。加强港口水域巡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核查,发现超航区航行的内河船舶要依法从重处罚,通报船籍港海事部门,涉及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对所属内河船涉海运输的航运公司,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4、港口危化品作业专项整治。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和装卸企业配备至少1名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15%并逐步提高。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必须满足设计建造时的《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到位。涉及甲A、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取消经营许可;对已达标的,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不能保持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一律暂停经营。所有涉及液化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要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所有港口危化品储罐安装紧急切断阀、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和高液位联锁装置。新建、改建港口危化品储罐要采用最新标准规范进行设计,LPG低温储罐要采用双防罐或全防罐。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危险货物储罐监测评估、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附证所确定的危险货物品种进行作业。对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未按要求申报或者瞒报、谎报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无资质或经营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非法违规从事经营、一年以上未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一律取消作业许可。从事可燃液体、液化烃作业的装车平台必须全部安装流量监测装置(定量装车系统),对未按要求安装的装车平台,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一律取消作业许可。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应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的基础数据,并与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按照《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等规定和要求,加大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超尺度靠泊船舶、港口重大危险源、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未落实船岸安全检查制度、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装车台等一线人员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未依法检验压力管道等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导堤、航道、锚地、船闸等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和运行状况、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维护和运行情况,船闸水工基础设施、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等技术状况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全要素的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治的要即查即改,对一时不能整治到位的,要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降低安全风险,并明确隐患整治时限,抓紧制订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资金,确保尽快整治到位。督促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按照规定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督促跨越航道的桥梁管养单位依规定设立桥涵通航标志。加强航道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行为。

15、船舶危化品运输专项整治。督促危险货物货主(码头)落实高质量选船机制,严格执行选船检查标准。督促港口码头单位和船舶严格落实船岸界面检查制度,杜绝违规操作。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管控,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禁止600总吨及以下载运化学品船在大丰内河水域航行。禁止所有单壳化学品船和油船在盐城内河水域航行、停泊。

16、“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全面取缔“三无”船舶(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依法取缔非法码头、砂石装卸点,建设非法船舶扣押基地,引导合法规范的水上交通、物料供应等港口辅助作业船进入经营市场;港口经营企业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装卸服务;水上服务区、水上加油站点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燃油供应服务;严禁“三无”船舶过闸。加强联动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发现“三无”船舶擅自航行作业的应制止和查处,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7、桥梁防船舶碰撞专项整治。督促属地落实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建设通航水域桥梁防碰撞设施,对已建在建桥梁开展涉水桥墩防撞能力评估,对防撞能力不足的桥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桥梁防撞能力,新建改造桥梁防撞设施由桥梁建设单位实施,既有桥梁增设桥梁防撞设施由桥梁权属单位实施。督促属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按规定设置导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并做好桥上标志的维护,航道部门按规定做好水上安全设施提升和维护。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现场巡航巡查,加强对桥区水域通航秩序和航行船舶的监控,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

18、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督促航运公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督促航运公司加大安全投入,严控船舶质量关,严守诚信运营关,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营运规范。加强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认真梳理辖区航运公司资质、登记和管理船舶情况,重点检查公司对船舶配员、船舶动态、船舶维护、应急演练、货物装载等掌握情况。深化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加大监管和审核力度,依法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航运公司淘汰出运输市场。加强信息沟通,对安全管理存在较多或较大问题、事故频发、严重违法违规、被实施附加或跟踪审核、诚信状况差的航运公司开展联合监管,对存在“代而不管”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公司经营和管理资质。继续开展长期脱管船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船舶长期脱管现象,对经督促仍存在长期脱管船舶的航运公司,按照《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其列为重点跟踪公司、所管理船舶全部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19、铁路建设领域专项整治。配合做好国家铁路项目的属地监管工作。做好省铁路办委派的地方铁路项目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程序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配合第三方安全检查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铁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投标时的承诺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督促建设单位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架桥机、吊车、龙门吊、叉车、罐车等大型运输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场报验手续,按规定进行检测,办理使用登记证;检查、维修和保养记录保持完整。严查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以及违规违章、野蛮施工等情况。督促铁路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强化对安全人员的教育培训。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组织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单列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监管施工单位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督促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应急演练。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论证和审批(建设、监理单位及铁路方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配备齐全;落实高处作业、水上水下作业、吊装作业、模板和脚手架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配电房、变压器等固定电力设备安全防护屏障及围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布置、用电设备保护系统严格符合规范,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护接地,专职电工持证上岗,配电箱门锁、防雨措施和巡检记录落实到位。

20、铁路运输领域专项整治。牵头协调处于用地红线以外的环境安全隐患(不包括用地红线以外属于铁路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环境安全隐患),属地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整治责任,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普速铁路道口平改立工作,平交道口交通安全由属地人民政府和铁路公安部门负责;公跨铁立交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分别由交通运输部门和住建部门负责。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铁路方负责牵头、各铁路单位负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各类施工项目未按照铁路部门规定制定相应方案、安全措施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的程序通过审查和审批;施工前未按规定组织技术交底、施工交底;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计划编制施工预案和独立的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警示标志配备不齐;不能做到工完料尽和及时回收料具,未按规定堆码整齐、捆扎加固或派人看守。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21、积极推进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建设,提升行业依法治安能力,持续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管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条件的单位要单独设立安全管理科室,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22、继续加大公路、站场等交通运输安全设施建设投入,实施乡道及以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和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公路安保水平。

2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动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减增量、去存量”。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登记备案和隐患报备制度。

24、继续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工程,推动落实道路运输、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举办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班。

25、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特别是鼓励生产建设一线从业人员举报事故隐患。

(六)着力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26、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和维稳形势分析会,提前部署做好两会、春运、“四季七节”、汛期、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和社会敏感期等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

27、严格落实值班值守、信息报告、现场指挥等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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