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区卫生健康委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03 10:3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事件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各科室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受委托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委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政务信息公开前,对拟公开的部门政务信息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范围进行的审查确认。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及“一事一审”的原则,政府信息制作(保存)单位负责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单位政务信息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第五条 大丰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委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开展大丰区卫生健康委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并指导、监督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保密审查范围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办理程序、委部门网站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程序同步进行。

  第七条 公文类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公文,包括委文件、公告、通告、委函、办文件、办函。

  (一)公文类政务信息在主动公开前,应当进行三级保密审查。

  第一级保密审查。承办人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按照卫生计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对该公文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及公开形式提出初步意见,即视为第一级审查。属于涉密公文的,应当在发文稿纸首页“密级”栏作出相应选择,并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属于不涉密但又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发文稿纸首页“信息公开形式”栏选择“不予公开”;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发文稿纸首页“信息公开形式”栏准确选择“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二级保密审查。承办人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依次报相关人员履行审核、签发程序。凡经承办人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的公文,即视为已对该公文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公开形式进行了第二级审查。

  第三级保密审查。凡经委分管领导核签的公文,即视为已对该公文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公开形式进行了最终审查。

  (二)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在该公文形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第八条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在委门户网站拟发布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按照委政务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求,由各科室(单位)负责发到政府网站后台进行审核发布。凡在门户网站发布的非公文类信息,应当经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应当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其他形式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

  (一)拟公开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时,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单位)或部门同意后予以公开。

  (二)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三)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批准删除涉密内容后,方可予以公开。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统计分析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依申请公开前,应当依照公文类政府信息进行三级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书面商委负责人研究确定;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局确定。涉及其他科室(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应当征求其他科室(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在保密审查中承担基本责任,所在科室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核签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委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取消当事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科室(单位)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程序规范、把关严密、管理严格,未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科室(单位),给予适当形式的表扬。

  第十六条 委其他直属和联系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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